加大人民和纪检的监督力度是治理腐败问题的良好办法




  日前,中央纪委宣教室监察专员闫群力的文章说,不能因为强调弘扬“主旋律”,而不敢揭露“阴暗面”;也不能因为大力提倡“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就不敢提“反腐败斗争”,特别是要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查办高官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案件。

  事实上腐败,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利用非常隐蔽的手段,利用权利和自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寻租的一种方法,大多表现为,官商勾结、或结党营私。其方法大多以行贿和受贿并存,基本上是与土地出让、组织人事上的提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商品质量鉴定过程中的认定,食品卫生认定方面的违规操作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大多与组织人事的人事考察人用有关,有些组织人事部门在人员人用上一般都采用“重才能、轻道德,重表现、轻政治”,严重忽视了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是四项基本原则。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是官员权利泛滥的表现,也是近年来干部用人制度缺失的“反应”。

  腐败本身就是不和谐之音,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最大政治风险源和毒瘤。腐败的存在,直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如果把弘扬“主旋律”与揭露“阴暗面”对立起来,以提倡“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借口,不敢提“反腐败斗争”,那实质上就是纵容腐败,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最大的犯罪!大家可能不会忘记上世纪90年代初的乡镇政府的“联防队”,这个组织对与不对我们不讨论,但就讨论这个组织出现的背景是不是属于“用人制度上的问题”,我想说:肯定是!联防队是为了保护乡镇政府向农民收取“三提五统”时的抵住情况的。在全国引发了不少事件,从组织的不合法,发展成了一个看似合法的执行者,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实际这个背景就是乡镇政府领导人根本的政治水平问题。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说,就是要达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关系的稳定、协调、有序;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而反腐败斗争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通过查处腐败分子,规范社会行为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力不受侵害,使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社会精神风貌健康向上,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可见,和谐社会与反腐败斗争并不矛盾,而且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败斗争,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在群众最怕的是有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是否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对立起来。我敢肯定会有,但这种对立是短命的,而且是不科学的。因为有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党中央的后盾。

  首先,开展反腐败斗争,有助于促进社会利益公平。老百姓痛恨腐败,主要是痛恨官员在经济上对财物的占有和挥霍。这种腐败实质上是对现存的合法社会生产关系的侵犯,侵占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破坏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制造干群矛盾,激化人民内部矛盾。由此带来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侵权犯罪和信访案件增多,成为干扰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根源。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通过查处腐败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保证社会财富合理、公正地分配。

  其次,开展反腐败斗争,有助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不受侵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力,参政议政,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要达到的目的。而腐败现象恰好侵犯甚至剥夺了人民群众享有的这个权力。比如,个别领导干部中的长官意志、独断专行、徇私舞弊、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力,影响了民主政治的建立和运行,干扰破坏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秩序,带来的后果是动摇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削弱了人民群众的责任感。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成员和睦相处,就没有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通过制定党纪政纪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掌握公共权力者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民主化。

  第三,开展反腐败斗争,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最终实现政通人和、社会和谐,这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心愿。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像病毒一样,扰乱人们的思想、侵蚀人们的心灵,对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氛围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它逐步泯灭正义、诚实、善良、勤劳、平等的人类社会道德,造成社会凝聚力下降。开展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群体中塑造诚实劳动、人人平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达到全社会各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全社会稳定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