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 韩洁)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

    看了这则消息,一方面觉得国家有了鼓励、奖励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规定,对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觉得这样奖励的数量,对促进和鼓励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可能起不到想象的作用。咱们可以算一笔账,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就是按照最高的算, 检举人也只能拿到千分之一的奖励。 检举人作的贡献越大,得到的奖励就越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亿元以上的, 检举人才只能拿到十万分之一的奖励。看来是不鼓励检举太大的案件了!再说,这千分之一的奖励,是不是有点少啊?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可以冒性命的危险,千分之一收益,能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