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解读: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企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这里“投资总额”就很重要,因为,超过“投资总额”的部分,是不能抵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但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文的内容,没有在该文件中明确,并且文件发布较早,不太容易找到,现解读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7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要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就必须按照以上的规定换算出投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