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须进行批判


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须进行批判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可以说是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理论依据,如果这个依据有问题,那么过去的许多改革都会重重地打个问号。但是我们从一直是斯文之地的大学领域近年疯狂的腐败现象中,已经看到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大学所有权是国家的(私人大学在中国还不成气),但经营权是校长们的,因此如果国家对大学的日常事务,对其收入支出进行干预,就会被校长们指责为干预他们的经营自主权。于是,在所有权缺失下,经营者们就有了处置学校所有资产的绝对权力。绝对权力表示没有相应责任的权力,因此,校长们就可以不负责任地放开胆子贷款,并且根本不打算还钱,反正债务有下一界校长承担,反正大学是国家的,国家不可能白白看着大学破产死亡,看着几千教职工、几万学生无法生存而坐视不管。于是,抱着这种"信念",抱着将大学押为"人质"的心态,一些大学校长们的胆子大得无法形容。而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正是制造这种经济危机的理论基础。这种理论是必须要批判的,否则,国有经济尽管因仍然维持着垄断地位而显得繁荣,但它却因这种权力分裂而变成了国家和人民的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从理论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能相分离的,所有者对属于自己的资产有处置的全部权力。对于国有企业与国有学校来说,国家有权在微观上管理其中的财务与人员,有权指令学校校长如何办事。这样,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才既负相应的责任,也有相应的权力。而不象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那样,国家要负经营权所造成的后果,但却无权过问经营事务,而另一方面,把持着经营事务的经营者却不需要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负责任。这种权力分裂的现象是最畸形扭曲的现象了,是社会最不和谐的表现。是产生所有社会难题的根本原因。当全国各地大学极力扩张时,所遗留下来的几千亿债务最终只能由它的所有者---国家承担,而这些债务的具体操作者却能够轻松以对,甚至贪污潜逃,这说明,如果这种权力分裂的不对称局面不能及早纠正,国家所需要背负的负担更加沉重,甚至拖累国家正常发展与公众福利。
对于国有企业、大学、医院、科研机构等国有单位来说,还存在一个权力与责任相分裂的方面,即国家既不从经济上承担它们的生存责任(国家拨给这些单位的经费非常少),但又不给予这些单位的普通职工以维护自己单位及自身经济生存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畸形:单位职工眼看着单位领导的腐败将单位搞垮,将自己抛向失业的街头,但却无权过问,更无权阻止。因为单位领导是上级任命的,不是单位职工选择的,更不是社会公众选择的。这样,一个单位的普通职工需要承担单位与自己个人的生存责任,但却无权拥有维护这种责任的相应权利与权力。一个很显然的道理应该是:尽管单位是国有的,但既然国家放弃了维护这些单位的经济责任,那么就必须给予这些单位以自治权,单位事务不能由上级任命的领导一个人说了算,要由负单位与个人生存责任的广大职工说了算。如大学事务应该由教授们与各方面大学员工共同自治,不能再由校长一个人自行决定。否则,校长将大学搞垮,教授们的生存成问题,谁来替他们承担这个后果呢?
所以,应该记住:"责--权--利"三位一体是所有人类社会和谐的最终基础。任何不和谐的局面,都可以从这种三位一体的断裂中找到原因。要使一个人负起一定责任,就需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给予其相应的利益。反过来,一个人具有一定的权力,获得一定的利益,就必须要负相应的责任。今天的大学校长们有权力有利益,但却不负相应责任,时间一长就会制造危机,就会威胁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特别记住这个三位一体---这个和谐社会的最终本源。----黄焕金】

大学公司化风险成本由谁承担?
 
  2007-02-21 10:16:0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顾则徐
  
  "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是,当按照培养成本收费,实际上就由民众承担了大学的商业经营风险。很多年来,中国的大学不同程度地具有了公司化特征,很多大学已经不像是大学,而更像是宾馆、酒楼、商场、商务中心、夜总会、工厂,叫卖声取代了读书声。大学的这种商业性转变并不就等于赢利,而且也意味着航行在了商业风险的大海里。这种商业风险与大学整体的经营成本必然具有一体化的趋势,从而也就涉及到大学生的培养成本。这种情况的商业诡计在于,当商业赢利时并不会降低大学生培养成本,而当商业亏本时则必然会转化入大学生培养成本中,从而把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大学生。"

  --这是我在一篇讨论大学生培养成本的文章里特别提醒的。最近两个公布于媒体的案例印证了我的这一担忧。一个是天津大学使用亿元资金炒股导致巨亏,一个是南开大学4亿元资金在违规使用中被贪污、挪用和形成巨额债务。在相关报道中,两个案例的责任都归结到了相关个人身上,天津大学案件处理了前校长单平,南开大学案件的嫌疑人天津南开允公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杨育麟则已经外逃。但是,如果仅仅以为这是个人责任,就会陷进严重误区,就不能认识到大学公司化所导致的商业风险成本。

  这方面的问题,我早在1990年就有很切身的体会。当时,我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应上海某著名大学党委和纪、监部门的请求,带领几名助手进驻该大学,进行比较深化的反腐调查,除了对贪污贿赂罪案进行侦查,更花了大量精力指导整顿招生、后勤及三产经营中的违规问题和现象,这在中国是首例。虽然工作中不得不把很多问题和现象归结为个人责任,但这一长达一年的经历更使我认识到,今天中国大学无论是贪污贿赂罪案的主要特征,还是经济运作中违规问题和现象的主要特征,都不仅是一个个人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大学的经济运作问题,是一个大学的公司化问题。

  记得我在给该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作法制报告的时候,曾以很无奈的心情从侧面指出:"正在大学中滋生的经济方面的犯罪违法违纪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也是体制与政策问题,是社会与管理机关的问题。"十多年来愈加严重的事实印证了我的这一说法。一方面,由于我国财政在教育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即使资金向大学进行了特别倾斜,但在投入不足的大前提下,大学总体上依然面临着经济困境,解决这种困境的现实方法就只能是走公司化道路,试图从经营中寻求弥补资金不足的空间。另一方面,现行体制只会导致大学中行政权力的膨胀,而经济权主要属于行政控制,因此,经济权以及经营权就自然得到膨胀,在大学系统中超越教师这一大学主要群体的监督,教师群体成为被动的祈求掌握经济主导群体发奖金、给课题费乃至分配课题的附属方。

  问题在于,即使大量的教授转向经营,但是,知识并不造就天然的运用者,即使大学研究、传播经营理念和知识,但大学并不是经营实务人才天然的孳生地,更不用说市场面前任何人都可能是输者的客观风险规则,当大学公司化,从事经营,便意味着一定的亏本概率。当天津大学校长单平将亿元资金投向股市的时候,我想,他并不是要让证券公司强行平仓掉的,而是做着为学校多赚点钱的梦想,甚至可能抱着因投资股市赢利,而可以给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多发点奖金的善良愿望。南开大学杨育麟所管辖的公司被审计部门认为"没见过这么混乱的账目",这只能是长期积累的问题,更证明了大学在经营监管方面具有严重的幼稚性,突出体现出了大学作为本质上非经营性的单位,在公司化方面存在着特别的避风险劣势。

  当大学因公司化而赢利,至少在大学管理阶层可以是皆大欢喜,但当大学因公司化而亏本,由此而出现的亏本问题如何解决?亏本资金将由谁成为最终承担者?"杨育麟拿学校的钱做贷款担保,南开当时有10亿元授信额度,说是用来做学校建设用。在得到大概2亿元之后,杨育麟就跑了。这些贷款对现在的南开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这是南开大学一位知情者的话。但是,在中国,像南开大学这样的学校是不可能因为债务而关门的,因此,债务终究要由国家和社会买单。因为债务,培养大学生的总体成本便增加,这一增加的成本既要由政府教育资金填补,也将向收费暗度陈仓,以弥补本就短缺的教育资金的不足。这是大学自然会选择的化解风险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