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直面的挑战与对策
● 姚轩鸽
十六大以来,从以人为本新科学发展观确立,到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再到将和谐社会构建作为六中全会的主题,其间所蕴涵的执政理念创新与进取精神,直接现示着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思维与策略上的成熟与稳健,预示着未来中国新的执政理念与话语体系的初步形成,展示着一种勇于归依人类社会治理大道的魄力与胸怀,其突出特征在于它所具有的开放性、兼容性与前瞻性。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执政新理念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与本质
如何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与本质,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与本质,学界描述性的界定很多,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其精神实质:
(一) 从词源意义上的理解
作为形容词,“和”有和谐、协调、和顺、平和,还有和睦、融洽等义;作为动词,“和”有调和、调治、调适、和解等义。作为形容词,谐,从言,皆声。本义:和谐。同本义,强调配合得匀称。《尔雅》:谐,和也。和谐,就是和睦协调。这样,和谐社会无疑就是指各种关系和睦协调的社会。马克思说,所谓社会,就是指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就社会治理而言,社会就是指各种利害人际关系的总和。这些利害人际关系纷繁复杂,但其基本关系可抽象为己-他关系。这是因为,不论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还是个体与集体与社会与国家,以及与自然的关系,都可归结为己-他关系。而己-他关系要和谐,自然应该互利互惠、己他两利。因此,所谓和谐社会,也就是互利互惠、己他两利的社会。反之,不能互利互惠、己他两利的社会,就不是和谐的社会。可见,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己他利益的相互满足与实现。如果损人利己,或者损他损己,害人害己,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二)从规范原则层面的理解
和谐社会,究竟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还是一个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价结果,抑或是一个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笔者认为,它既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理想目标,也是一个评价结果,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从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践要求看,更具实践价值与意义的是――相对于以往社会统治观念,和谐社会是一种新的执政理念,确切说,是一种新的系统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体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说,这个新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体系是由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态等明确或隐含的道德原则构成,隐含的道德原则有人权、宪政、人道、自由等普世社会治理道德原则。因为,活力、安定的社会必然是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是宪政的社会,是人道、自由的社会。而这个道德原则体系的核心是互利,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也是终极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也就是己-他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就是不伤害一人地增加所有人福利总量的帕累托标准,这是最高原则和至高旗帜。只有己-他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利益冲突、不可两全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动用大公无私的原则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要求部分为整体,局部为全体,个体为群体做出牺牲。而公正、民主、法治、活力、安定、生态等明确或隐含的道德原则,只是这一终极目的与标准的具体实现,是为了具体实践中的便利。但是,如果这些原则之间发生冲突,则要接受终极原则的裁判。
坦率地说,民主法治原则,民主就是要逐步解决公共权力的最初授予问题,即合法性问题,最终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彻底转变,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法治就是要逐步解决和克服人治的弊端,将那些基本的重要的社会利害关系,通过刚性有效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便能让整个社会进入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大道;公平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就说:“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1] 亚当·斯密也持相同论点:“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2] 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问题。“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3] 这一原则可归结为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原则优先于比例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原则是指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必须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让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比例平等原则则是指人的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必须对同样的人一视同仁,即相同的人,权利与义务应该相同;不同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应该不同,即比例平等。[4]就是说,没有公正,就没有和谐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基础。诚信友爱也是一种道德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培育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友善博爱的优良品质,协调人际关系,化解人际关系冲突,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为和谐社会积累可持续发展的公共道德资源;充满活力,虽然是一种评价式的原则,但其暗含的自由、自主、自决以及宪政、人道精神不可忽视。可以说,这是和谐社会理念前瞻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未来万用接口;安定有序同样是一种评价式的原则和规则,但其所预示的纪律性、稳定性期待,也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实就是生态原则,目的在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遏制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对人类公共生态资源的污染与掠夺。
(三)从社会构成要素的理解
社会究竟由哪些要素构成,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社会由政治、经济、文化构成,也有其它观点。笔者采信
(四)从价值结构的理解
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固有属性对主体需要、目的、欲望满足的效用。和谐社会的价值结构无疑由价值主体与客体两个部分构成,具体说,由人际行为事实、价值判断、道德价值、道德原则规范四者构成。作为原则规范的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无非是从社会治理的价值客体――社会活动规律,即人际利害行为规律出发,经由社会治理的主体需要、目的、欲望推导出来。它是以道德价值为内容和对象,都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各种道德价值判断,则是道德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思想形式。道德原则和规范,则是道德价值在行为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规范形式。这样,道德原则规范与道德价值判断就有真假对错优劣之别。道德价值判断是个真假问题: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判断就是真理,反之便是谬误;道德规范是个优劣问题,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原则规范就是优良的,反之便是恶劣的。这告诉我们,和谐社会治理原则虽然可以任意制定,但却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但优良的和谐社会治理原则却不能随意制定,必须紧密结合道德价值。这就提醒我们,要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制定并倡导优良的和谐社会治理规范,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治理原则,同时要警惕形形色色的伪和谐社会观对和谐社会构建伟大实践的干扰。
二、和谐社会构建面临的现实障碍
和谐社会构建所面临现实障碍,其实就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立意就是为了从整体上化解当前我们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系统性误差,促进中华民族尽早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梦想。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构建所面临的现实障碍可归纳以下:
(一)互利共生意识缺乏有力的制度性保障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尽管伴随改革开放大潮倡导了几十年,但由于这种理想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至今仍然难以给予广大民众稳定的心理预期。随之而来的是触目惊心的两极分化现实:城乡差距在加剧;区域差距在加剧;行业差距在加剧。总的说,贫富差距在加速度地拉大,基尼系数逐年攀升,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弱势群体的救助成为全社会共同忧心的难点问题,医疗卫生养老成为全社会持续的热点问题,“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社会长期的焦点问题。由此所引发的各种恶性社会冲突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致使社会治理成本加大,延缓了中国现代化进程。在笔者看来,根源在于,没有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奉为终极原则和评价标准,没有真正敬畏不伤害一人地增加所有人福利总量的帕累托标准,不明白帕累托标准是最高原则和至高旗帜,不懂得只有在社会发生根本的利益冲突,不可两全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动用大公无私的原则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道理。多年来,我们只是习惯于扮演冲突情景下的仲裁者角色,不善于通过高举帕累托原则解决一般性问题,进行制度性机制性的创新。根本说来,源于我们社会互利共生意识的淡漠,源于文我们社会缺乏有力的制度性保障。结果,不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文化产业,以及在日常人际生活领域,对堕落行为的容忍和麻木,对公正原则的逃避,几乎成为一种集体性的潜规则。
(二)优良的社会治理原则缺乏实在的制度性嵌入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早已被人类文明进程反复证明了的优良社会治理原则与规范,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的双重夹击,始终缺乏制度性的嵌入。因而,客观地就为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空气。公平正义原则,历史地被长期的贫穷恐惧搁置在了效率的背后,成为效率的对立者和敌人。但常识告诉我们,越公正就越有效率,越不公正就越没有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正相关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冲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命题的提出固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冲击单纯的经济分配平均主义曾经发挥过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其逻辑上、学理上的错误。这一命题的理论缺陷在于:它将公平与平等等同起来。其实公平与平等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平等的外延较广,是一个类概念,而公平的外延较狭,是一个种概念。平等不都是公平,但公平却都是平等,公平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人际利害相交换的平等。就是说,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是正相关关系,而平等与效率常常是矛盾的对立的。因此,如果将公平与平等混同起来而得出公平与效率是矛盾的对立的推论,进而要求在这二者之间选择显然是错误的。就其现实危害而言,不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命题提出者的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讲,都是在为不公平辩护,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不公平行为的辩护者。特别是当这一命题被作为社会改革的主导理念时,其实践的负面效用是很大的。这是因为,在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对广大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分配应当优先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而在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所谓的优先性也自然就不存在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为使人们得到较大经济权益而剥夺其政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就不过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借口罢了。
民主法治原则同样,也没有实现制度性的嵌入。结果,由于初始权力的授予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在权力合法性问题上总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因此权力滥用、寻租腐败等问题,就成为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与挑战,“权贵资本主义”成为我们改革的另一个羞辱性的称谓,以致于发生大面积的对改革开放方向和成果的质疑与反思。由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作为权力性规范的法的合法性,自然也成为被追问的对象,由此而引发的立法腐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人类文明发展史告诉我们,民主法治原则的制度性嵌入与安排,是建立和谐社会关键,它会从根本上消除或者缓解官民冲突,遏制腐败,提高效率。因此,胡锦涛书记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
诚信友爱等原则的制度性嵌入滞后,同样加大了我们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增大了社会治理的成本。试想,如果诚信友爱者反被市场被群体抛弃,诚信友爱者在官场总是走背,在商场总是失败,在情场总是失恋,谁还会继续诚信友爱的努力。
(三)单维社会治理观的影响不可能迅速消除
如前所述,社会由“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德治、法、道德”七个要素构成,和谐社会需要的不仅是七个要素的各自强化,而且要求七个要素的同步优化。回顾过去,我们不是搞政治挂帅,就是经济建设代替一切,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出于对贫困的历史性恐惧,我们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社会整体治理。这本没有错,创获物质财富的经济活动本来就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应该回归自己本来的地位。然而,同时正确的是,社会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是多层面多系统的,由七个要素组成。如果用经济活动代替其它一切社会活动,本身就已经埋下了不和谐的种子,而且是基本的结构性的冲突因子。最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单向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在其长期实践过程中,获得了制度性的认同和支持,其惯性作用不可能很快消失。单纯GDP观念主导下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将会以各种形式继续发挥作用,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障碍。尽管和谐社会治理理念下的干部政绩观已经提出,但其现实作用的发挥程度,还有待实践的考验。而且,我们既面临矫正发展方向的任务,又肩负着强化、优化七个要素及其相互共同发展的重任。文化产业需要进一步繁荣,以便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的满足;人际关系的协调任务同样艰巨,大面积的道德重建任务迫在眉睫;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改革的压力越来越大,民众自觉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加,主人公意识逐步增强;德治期待与日剧增,优化道德和法的内外压力同样加剧。显然,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应因,就可能成为不和谐的因素,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质量与水平。
(四)相对主义思维方式的流弊还会继续其消极的影响
相对主义是在社会治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其特征是:否认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普遍性、绝对性与客观性,夸大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特殊性、相对性与主观性。在一切相对主义者看来,根本没有什么普遍的绝对的客观的社会治理原则和规范,一切社会治理原则规范都是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可以在任何时代都有用的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是随着个人和团体的信仰和偏好而随意变化的。一切相对主义者常用的论证方式就是——首先通过列举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社会治理原则和规范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夸大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否定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普遍性。其次,否定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绝对性,通过夸大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相对性,否定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绝对性来论证。在他们看来,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绝对性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某种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正当性完全依赖于它所属社会的价值观念,是任意的可以随意制定的;同时否定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客观性。他们以为,构成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原则是主观任意的,但不明白,构成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原则虽然是主观任意的,但其正确性或优良性却是客观的,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因为相对主义者这种片面思想方法的误导,在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创新中,其现实危害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它会挫伤人们追求优良社会治理原则规范的热情,放弃对社会治理原则规范进行结构性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结果常常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缺乏对现行社会治理原则规范进行终极追问的精神和勇气,安于对当下社会治理机制的修修补补,以及在政策层面对国外一些新做法的照搬与移植。岂不知道,就当前中国社会治理所遇到的诸般问题而言,根本说来,在于单向社会治理观对和谐社会治理原则根本方向的偏离。二是由于收相对主义思潮的泛滥,很容易通过现行制度的力量波及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主客体,加剧相对主义思潮对领导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广大社会成员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唯钱是图,惟利是图等等蔑视社会公德的现象,将会干扰整个社会治理的秩序,增大社会治理的成本。三是既然在相对主义看来,一切都是相对的,主观随意的,是可以任意拿捏的,那还有什么值得坚守和认真的呢? 从而挫伤人们执著的追求美好社会生活的热忱。
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新思维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首创精神与主动性,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一个现实的策略性课题,这就需要不断探索新思维,弘扬新观念,探寻新思路,培育新能力。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未来启示
上述分析启示我们,未来中国社会的治理理念以及话语体系已经发生了比较明显的转变,在以人为本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的新的治国理念基本成熟,已经开始寻求制度性的嵌入准备。因此,能否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握和谐社会的本质;能否准确预测和谐社会理念对未来中国社会治理可能造成的影响,就成为能否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关键。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新理念可能对未来中国社会治理产生下列影响:
1.尽管实质性的民主进程将逐步在农村、社区展开,但近期内深度、规模性的期待不可过高。和谐社会新理念虽然将民主法治作为第一原则,但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在可以预期的时段内,民主进程不可能在上游的直接授权方面有大的突破,可能的突破点和切入点将在现有权力的民主授予与监督方面,并反复尝试新的形式,新的途径,新的方法。可能会以协商、回应、透明、责任、廉洁等形式应对日益高涨的民主呼声,并建立一些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化解民主法治实践中的现实冲突与矛盾。中国社会将会出现一个由主导力推动的逐步变革的新潮流。因此,未来在民主法治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协商、回应、透明、责任、廉洁政府的新路子,以便将官民冲突的问题降到最低。与此同时,可在农村、社区积极探索、积累民主实践的新路子和新经验。
2. 公平与效率关系将逐步回归本位,公平优先将会变成全社会的共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治理指导思想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功劳不可完全否认,但物易时迁,这个原则已经成为危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观念性与导向性障碍,必须尽快清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发展观,由于以否认公正的第一原则,也就是基本权利绝对平等分配原则为基本任务,且不说这个原则在理论上的致命缺陷,最大的危害在于,它抽取了我们整个社会财富积累这个大桶的底板,否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获得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不可剥夺性,其危害比平均主义更甚(平均主义至少可以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政治的经济的――基本权利绝对平等地分配,它捍卫了公正的第一原则)。因此,作为政府,在这方面可以有所作为的空间很大。其基本策略是:要在保障区域内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方面下功夫,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键是要在提供制度性的基本权利保障与基本福利供应方面着力,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包括机会平等权利。要在教育、健康、就业;养老、失业和其他保险;家庭和其他各种津贴等全民性的福利方面主动作为,有大的作为。一句话,要在基本权利保障的数量和质量,规模与覆盖面上创造性地积极进取。
3. 和谐社会治理观将逐步代替单向度发展观,发展指标的多元化、立体化与综合化将成为新的趋势。和谐社会治理观作为对单向度发展观进行矫正的新理念,既肯定了单向度发展观在经济方面的成绩,同时也总结了这种发展观的弊端,因此,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和谐社会治理观来矫正单向度发展观的缺失,以便在更高的层面上推进现代化进程。因此,作为政府,未来驾驭社会治理的策略,就不能不及时建立新的评价考核体系,包括对干部政绩的考核体系。特别是作为干部考核指挥棒的政绩观,应当在和谐社会新理念指导下进行修正和完善,否则,就可能付出额外的代价,交昂贵的学费。在和谐社会治理观指导下,统筹发展,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整体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将将成为新的发展特征。那种“一招鲜”式的项目带动式的发展虽然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一些官员追捧,但将会越来越被和谐发展观所边缘化,自然发展、和谐发展将会逐步遏制跨越式发展冲动;那种不惠及广大群众的对上邀功式的发展,那种不能让全体民众享受成果的改革,将会逐步被广大民众所抛弃或者唾弃。
4. “做正确的事”将逐渐被“正确地做事”替代,整个社会的理性回归将成为主流。按照既定的原则“正确地做事”曾经是几代人的工作方式和思维习惯,但在和谐社会治理观指导下的社会治理者,未来将被更多地要求在“做正确的事”上下工夫。因此,创新性、创造性与系统性要求将成为和谐社会治理者――各级党政领导面临的新挑战。既要善于注意矛盾冲突的多样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和矛盾,又要善于发现和处理带有普遍性的矛盾问题,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消除系统性的治理误差。“做正确的事”这是社会发展的理性要求,单一的“正确地做事”,将会成为一个压抑主体创造精神的原则被逐步退出中心地带。因为这种要求拒绝怀疑,特别是对上级决策,对权威决策的怀疑,是一种只拉车不看路式的放弃主体思考权利的下位要求。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弘扬新观念
思维、观念的创新是行动创新的前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主动探寻新思维,自觉弘扬新观念。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自觉弘扬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就是诸如民主、法治、公正、自主、人道、生态等等现代精神。这些词语我们虽然熟悉,但在新的时代,我们要从和谐社会理念去重新解读和深刻理解这些原则的精神内涵。具体说,就是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也是六条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民主法治,就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公平正义,就是要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诚信友爱,就是要在全社会倡导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道德精神;充满活力,就是要充分尊重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支持一切创造活动,发挥一切创造才能,肯定一切创造成果;安定有序,就是要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发展生产,使广大民众生活富裕,保护生态环境。总之,弘扬新理念,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新科学发展观,“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就是要重建“人与人的联盟,人与社会的联盟,人与自然的联盟,人与终极价值的联盟”。通过重建这些联盟,打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这些新观念,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资源和价值依傍,也是我们整合以往发展理念的根据。离开了这些观念和原则的指导,构建和谐社会可能成为一种套话,很快被时间淹没。
(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探索新思路
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理念的实质,就是为了获取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财富和资源。为此,我们必须站在高处,想在深处,谋在远处,做在细处,落在实处。要依据和谐社会的新理念,以及现实社会的实际背景,统摄修正以往的发展理念和思路
站在高处,意味着我们必须善于超越具体的枝节性的问题,探寻消除制约和谐社会构建的系统误差,谋求解决一般问题,普遍性的问题,并通过制度创新去化解矛盾,应对冲突;想在深处,意味着我们必须从解决主要矛盾入手,寻求根本问题的解决。要在现有大系统的主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主观能动性,选准构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谋在远处,意味着我们必须从未来发展远景去运筹构建的目标、途径,选择合适的方法。这三点是保证我们“做正确的事”的前提,也是激发我们进取向上精神,磨砺我们承受前进道路上挫折的动力。“远望方觉风浪小,凌空乃知海波平。” 做在细处,意味着我们必须树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信念,从细处着手,在细处下工夫;落在实处,意味着我们必须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的思维惯性,要在务本求实方面动员一切大智慧。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具体说,要念好“假、大、空、套”四字经。“假”:就是要善假于物,在社会巨系统中寻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优势,分析劣势;“大”:就是要有大视野大思路,要自觉从宏观的视野寻求中观问题的解决,用大思路解决一般性的问题;“空”:就是要在大系统中寻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选好运作成本低,可以“四两拨千斤”的主攻目标,在空白处寻求新突破;“套”:是指套路,要着意在系统性方面力求突破,不仅战略策划要有系统性,实践运作同样要有系统性,效果评估也不能缺少系统性。
在具体实施贯彻中,则要做好“点、线、面”三个字的文章。点:就是要抓点,要抓重点,攻难点,除痛点,化解点上出现的种种不和谐问题;线:就是要划好横线,明确纵向党政部门的职能与职权范围,明确事权、财权和人权;要划好竖线,明确横向党政部门的职能与职权范围,同样明确事权、财权和人权;同时,要划好界线,明确党政各自的职权范围,以及事权、财权和人权。要通过实质性的行政制度改革,厘清政府责、权、利的界线,越位的要归位,失位的要进位。关键是要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与范围,既不能权大责小,也不能权小责大。一句话,要在构建协商、回应、透明、责任、廉洁政府方面寻求新的突破。面:就是要善于治面,要在解决一般性问题方面未雨绸缪,主动作为。
(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新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从治理主体而言,治理者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能力如何,直接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质量与水平。笔者以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培育下列新能力:
1.要学会在主导力推动下的社会中从事政府治理活动的新能力。在传统强力统御下的社会里,政府被置于无限万能的地位,不仅其拥有的权力大,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被管理者通常对政府部门和官员有一种敬畏感和恐惧感。因此,一切社会治理活动都是在政府的强力掌控和统御下进行,相应地,对政府官员的协调、协商能力要求得相对较低。但在现时代,传统的强力统御已经开始丧失自身存在的绝对优势基础,代之而起的将是民众维权意识的持续增强、信息不对称状况的逐步改善等趋势。因此,必须学会通过协商、回应的手段进行政府管理的新能力。
2.要学会“做正确的事”的新能力。做正确的事,就是要注意战略方向,注重根本问题。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必须具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战略的能力,要思考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么去做等问题。
3.要学会满足日益挑剔的服务对象寻求的新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主人公意识的逐步提升,广大民众对政府的服务将会变得越来越挑剔,因此,必须学会正确认识和满足日益挑剔的服务对象需求的新能力。
4.要学会管理差异化越来越突出的公务员群体的能力。随着公务员群体学历的不断增高,知识结构的越来越合理,信息来源通道的越来越多,公务员群体的差异化特征也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学会管理差异化越来越突出的公务员群体的能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素质。
5.要学会在民主法治框架内管理的能力。现代社会一定是一个民主法治水平日渐提高的社会,因此,学会在民主法治框架内管理的能力,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新能力。但这并不是否认德治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基于中国社会民主法制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的现实提出的要求。事实上,德治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问题仅仅是以怎样的“德”来治理。
总而言之,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和新任务,为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能量和机遇。如何把握机遇,培育自然、和谐发展的平常心,酝酿新的策略,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新的实践课题与重大的理论课题。
参考资料:
〔1〕〔3〕 罗尔斯 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第5页。
〔2〕亚当·斯密 著:《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6页。
〔4〕参阅王海明著:《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9页。
〔5〕〔6〕王海明 著,《人性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一版,第222页,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