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依然有纰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虽然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明确了征收管理适用的税法,使之更趋合理,但笔者以为,在税额的设计、对未获准占用耕地的税款如何征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准、临时占用耕地的退税等诸多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纰漏。

  我们知道,合理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应该起到抑制占用耕地的作用,使耕地占用税负担成为占有者确定占地时主要考虑的因素。这不仅适用于人多地少的地区,而且同样适用于人少地多的地区。更何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区分人地占比,全国所有的耕地都一样得到保护。而新条例却依旧按人均占有耕地来确定税额,人少地多的地区税额低,人多地少的地区税额高,高低相差一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否纵容了人少地多的地区乱占乱用耕地的行为?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可以理解为只要占用了耕地,不论合法与否,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新条例只提到“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提到未获准占用耕地的税收问题。时下,非法占用耕地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耕地也作了罚款等规定,只是没有征税、补税的规定。难道非法占用耕地不用缴税?显然不可能!笔者以为,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不仅要征税、补税,而且还要区分情况,加成或加倍征收。

  同时,“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还有待具体明确。我们知道,耕地上的建筑物,除了基底占用了耕地,周边的空地面积也无法耕种(一般要占到基底面积的20%至30%)。这部分空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事实上已占用),在执行新条例时,使征收部门很难操作,到底是征还是不征?如果强行征收,显然有合理不合法之嫌;如果不收,又白白地损失了国家的土地和农民应获得的补偿。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笔者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除了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但并没有规定日后还要退还土地补偿费。在同一块土地上收取的税和费,且都用于了“三农”,为何偏偏要把其中的“税”退给土地使用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