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建委发〔2005〕1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从源头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招标投标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性投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组 长:孙吉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涂象钧 大连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 伟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传吉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顾 强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连山 大连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挺鹏 大连市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李大永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处处长 张新意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 李维明 大连市财政局基本建设处处长 王玉通 大连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张 瑜 大连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 吕家训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处长 二、本通知适用市内四区政府性投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房屋建筑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总价招标,对零星分散、难以实施总价招标的养护维修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进行单价招标、总价结算。 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1)不得收取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物; (2)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3)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 (4)不得向中标人推荐分包单位; (5)不得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制造便利条件; (6)不得参与评标,收取评审费用; (7)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 (8)不得泄漏评标委员会名单。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的监督。 (1)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公布廉洁从政纪律,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2)公开重要信息,防止暗箱操作。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投标报价、公开评标方法、公开中标结果。 (三)转变行政职能,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不得直接参与评定标活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工作由法人单位依法组织。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备案制管理。 (1)实行阶段性备案制度,包括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报告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2)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招标人的备案事项,应以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充分发挥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平台作用。以下招标投标活动须纳入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一)招标公告发布; (二)资格预审; (三)抽取评标专家; (四)组织评标活动; (五)中标结果公示。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需要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须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方式确定代理人。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与所有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与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或抽签方式选定; (1)由招标人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出不少于三个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规定程序,公开抽签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标人; (2)招标人认为拟参与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也可直接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停止其3~6个月招标代理活动。 六、规范资格预审工作。 (一)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资格预审文件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任何人不得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二)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组成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应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社会专家不低于三分之二,社会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定条件、抬高资质,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四)将工程担保列入资格预审范围; (五)凡有拖欠建筑业从业人员工资、克扣工程款、材料款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六)施工企业的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业绩、资信、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强制性管理规定可列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七)资格预审工作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七、规范评标方法,鼓励和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个别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大连市政府性技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合理低价法作为采用通用技术项目的法定方法。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为个别投标人有目的地编制和指定评定标方法。 八、为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震行职责,评标专家通过随机抽取产生。评标执行回避和封闭制度。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中熟悉其相关建设项目的业务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专家应具备参与评标的能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两小时进行抽取,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和评标过程音像档案管理工作。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省、市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人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进入评标室。 (五)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与招标人、投标人、投标单位拟派出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有三代以内近亲属关系的,应该回避。评委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一人参与评标活动。 九、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一)开标程序: (1)应先验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 (3)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4)各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二)评标程序: (1)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和监督人员名单,无关人员退场; (2)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 (3)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活动; (4)宣读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介绍评标方法; (5)评标; (6)编制评审报告,并当众宣读; (7)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或提出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违规评委,追究责任,直至清除评标专家队伍。 十、维护中标结果的严肃性。 (一)中标价即是合同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工程量确有变更的,执行中标人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核算工程造价,工程总价变更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法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备案。 (二)中标单位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随意中止中标结果的执行。 (三)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 (四)如中标人中标后出现非法转包、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开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时,项目法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组织复议或重新招标。 十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调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快,依法查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处理。 (一)中标价明显高于市场行情,有串通招标投标、哄抬标价嫌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并责令重新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超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停止6个月招标代理活动。 (三)招标人拒绝有法定资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性投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此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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