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被判无期?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虽然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但是我们还有一些问题就是 难道银行就没有相应的责任吗?最近论坛里面流行这么一个说法:(1)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2)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3)ATM机出现故障--->用户负责
(4)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5)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1)(2)(3)(4)(5)--->中国的银行=流氓机构
正如一位律师所说,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 ,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 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银行的ATM每天最多只能取 2万,17万至少要取6天,如果说第一次许霆是不当得利的话,说是他有罪的话?那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吃屎去了,别人在你鼻子底下拉屎你都不知道?

   虽然许霆的后170次取款是在明知ATM出错的情况下进行的,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占有性,但并不能否认他的行为本身依然属于跟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不能视为“盗窃” ,而应该是一种恶意交易,一种无效、应该被撤消的交易(合同)!
许霆应该受到惩罚,但不应被判处“盗窃罪”!
  银行分明就是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