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矿难两年后终宣判最好别是给李毅中的面子


七台河矿难两年后终宣判最好别是给李毅中的面子

李华新

  

  在黑龙江七台河“11·27”矿难发生两年多之后,5名责任人昨天才被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但这距离国务院调查组要求追究11名责任人刑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即便这样的判决,也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亲自过问下才启动的。

(2007-12-23 10:18:1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昨天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矿长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有期徒刑五年,总工程师姜恒有期徒刑五年,煤质科科长张树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及调查组在同年12月1日上午在七台河市成立。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任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渎职检察厅两名干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实际上,早在2006年7月19日的国务院一百四十四次常务会议上,就通过了有关七台河事故的调查报告,确定11名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国务院的处理意见并未得到落实。今年11月下旬,“11·27”两周年前一个星期,李毅中到黑龙江省进行隐患排查处理的督察工作。11月21日,李毅中特意去了七台河东风煤矿。作为当时这起矿难的调查组组长,出于责任感便询问责任人处理了没有,这才知道实情。自然要不是李毅中多问了一句,那么这件事也许自此也不会处理的。而在李毅中提出质问后,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表态:一定要记住“11·27”事故的教训,事故中该处理的干部已经处理,但造成矿难的主要责任人移交检察院后却还没有得到处理,逍遥法外,怎么得了?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要好好查!但此次只追究了5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距离国务院调查组追究11名责任人刑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171的生命,所得到的这样的一个结果,不知道这些矿难的冤魂是否可以安然接受。“11·27”特大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是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长期违章作业、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然结果。不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渎职检察厅两名干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之后,有什么具体的态度,是如何监督的,是否对此问讯过,如果都没有做,那么他参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作用起到了多大,也是让人费解的。因此如果是没有尽责,应该如何处理也是应该有一个说法的。 

  

  “面对这样 的判决不知道李毅中作何感想,相比会是依旧的沉重。因为责任追究不落实的情况并非“七台河矿难”这一起,有的地方别说是刑事责任,有的甚至党纪处分也是轻描淡写,而更重要的是作出的处分也不会装入档案。而即使是被判刑的,群众也有意见,有的该判实刑判了缓刑,有的该重判判轻了,还有一些非法违法包庇行为。

   也许相对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这些领导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会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李毅中的认真负责,入彀不是再问了一句,那么这些人也许依然是逍遥法外。因此对于如何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恐怕仅仅是靠一些部门的自觉是无法真正完成的。

   那么靠李毅中的牢牢记得那些事故该是什么结果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李毅中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可能只是做一个催促案件是否落实的安监总局的局长。省长也不可能做一个催促办案的省长。要真正办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关键的还是依靠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完成。而对于那些拖延推诿或是制造纠纷扯皮的一些人员,也是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而媒体的监督和人们群众的监督同样也是一个积极有效的办法。

    这次省里是给了李局长一些面子,可是凡是不能光凭上级领导的面子办事办案,不能只是在中央震怒之后,下面才被动的惊醒。而如何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也同样需要行监督措施予以监督督办。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