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所在的比重逐年提高。2005年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使广大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空前高涨。当时的修订除了提高了免征额标准外,就是要对高收入群体加强个税的征管。而后者的一个具体举措就是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
一、“双向申报”的含义和意义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所谓“双向申报”,通俗地说,就是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工资薪金外的收入部分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该说,实施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是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实际上就是说个人所得税要实行双向申报管理。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双向申报”既是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根据这种情况,一方面政府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有所下降,同时,我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还应该看到,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可以大力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防止代扣代缴中因少扣、错扣、未扣税款造成的税收流失;而且也可以使税务机关掌握重点税源,加强征管和检查,实现对高收入者个人收入的有效调控,促进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高收入群体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国家规定的高收入群体包括以下9类高收入个人,他们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以及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演员、时装模特、教练员和运动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资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和评估师;大、中学教师;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或乐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高收入者。而能够列入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除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在年底或次年初向税务机关报一次税。
三、国外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是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的是综合课征制,因此申报制度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有所区别。我们这里用美国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在美国,纳税人一般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报税身份和年龄来确定,可以分为单身、结婚合报、户主和寡妇鳏夫四类。在准备报税单的时候,需要有6个步骤:一是就个人的收入和支出做出记录;二是获取所需要的报税表格、有关附表和国税局的说明刊物;三是填写报税单;四是检查、核对报税单、确保报税单正确无误;五是在报税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六是附上所要求的表格和附表。完成报税单后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税局提交。在税收缴纳的形式方面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扣税,一是预交税。预扣税是指纳税人作为雇员,其雇主可以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内容中预扣,并以纳税人的名义缴入税务局。这一点和我们国家的情况相似。应该预扣所得税的收入包括:月薪和工资、小费、应税的员工福利、病假津贴、退休金和年金、赌博收入、失业补偿金和某些联邦津贴,如社会治安津贴等。预扣税的确定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提供给雇主的表格资料。而如果纳税人没有缴纳预扣税或者预扣税额不足,就必须缴纳预交税了。自行营业者必须缴纳预交税。如果纳税人从股息、利息、资本所得、租金、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也必须缴纳预交税。预交税不仅限于所得税,还包括自雇税和其他小税种。预交税缴纳的时间分为4个时段,每个时段有确切的到期日,超过到期日没有缴纳足够的税款,就将被处以罚金。从这个角度来看,预交税和预扣税代有一定的互补性。我国规定的工资外收入也需要个人申报的做法也和美国的规定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还是分类征收制度,除了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还不能做到真正的归口管理,所以对于高收入者规定双向申报就具有了更现实的意义。
四、我国“双向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双向申报”的程序
“双向申报”的程序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税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明确其为实行双向申报管理的对象,并收回回执联。
2.纳税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
3.地税征收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明确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4.为了保证双向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凡实行双向申报的个人,其纳税地点变更或收入大幅下降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
(二)双向申报的要求
“双向申报”规定中有关个人申报纳税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应在公历年度内按月或按季进行自行申报,于次月10日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并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代扣代缴或自行缴纳的税款凭证复印件。
3.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并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应向本市居住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
(三)双向申报的检查与处罚
对双向申报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入双向申报的个人,以次年的3月底以前为自查的最后期限。从每年的4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集中力量,进行纳税检查。
2.各地税征收分局每年要对1-2个重点纳税个人通过内查外调的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求有检查结案材料,对涉嫌偷逃税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双向申报”工作已经有法规制度的明确规定,我们高收入的群体进行个人申报纳税的时期已经到来。而且,违反有关规定所带来的后果,似乎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
五、有关“双向申报”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双向申报的第一步是单位的代扣代缴。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个税征收有一个世界通行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目前从我国基本扣除的项目上看,就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基本生活成本就是个税的免征额规定,也就是1600元;“三险一金”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即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这需要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同时,对有多处收入的纳税人而言,即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就是说要求他们对兼职的收入也要进行申报,但目前由于我国的个税征管稽查手段有限,对兼职收入的征管还有一定难度,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性。作为高收入的纳税人,应该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合法纳税,即为国家做了贡献,同时也增强了纳税自豪感。
需要注意的是从各地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今后“双向申报”规定的强制性会越来越强。“双向申报”制度的执行应该是对高收入群体应税收入严格控制的对策之一,但由于执行中还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所以要求纳税人对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的有关信息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充分理解有关规定的政策内涵,在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也要增加税收筹划意识,在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各项活动中,切实注意理财的重要性。
一、“双向申报”的含义和意义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所谓“双向申报”,通俗地说,就是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工资薪金外的收入部分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该说,实施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是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实际上就是说个人所得税要实行双向申报管理。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双向申报”既是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根据这种情况,一方面政府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有所下降,同时,我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还应该看到,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可以大力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防止代扣代缴中因少扣、错扣、未扣税款造成的税收流失;而且也可以使税务机关掌握重点税源,加强征管和检查,实现对高收入者个人收入的有效调控,促进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高收入群体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国家规定的高收入群体包括以下9类高收入个人,他们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以及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演员、时装模特、教练员和运动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资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和评估师;大、中学教师;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或乐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高收入者。而能够列入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除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在年底或次年初向税务机关报一次税。
三、国外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是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的是综合课征制,因此申报制度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有所区别。我们这里用美国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在美国,纳税人一般根据纳税人的总收入、报税身份和年龄来确定,可以分为单身、结婚合报、户主和寡妇鳏夫四类。在准备报税单的时候,需要有6个步骤:一是就个人的收入和支出做出记录;二是获取所需要的报税表格、有关附表和国税局的说明刊物;三是填写报税单;四是检查、核对报税单、确保报税单正确无误;五是在报税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六是附上所要求的表格和附表。完成报税单后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税局提交。在税收缴纳的形式方面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扣税,一是预交税。预扣税是指纳税人作为雇员,其雇主可以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内容中预扣,并以纳税人的名义缴入税务局。这一点和我们国家的情况相似。应该预扣所得税的收入包括:月薪和工资、小费、应税的员工福利、病假津贴、退休金和年金、赌博收入、失业补偿金和某些联邦津贴,如社会治安津贴等。预扣税的确定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提供给雇主的表格资料。而如果纳税人没有缴纳预扣税或者预扣税额不足,就必须缴纳预交税了。自行营业者必须缴纳预交税。如果纳税人从股息、利息、资本所得、租金、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也必须缴纳预交税。预交税不仅限于所得税,还包括自雇税和其他小税种。预交税缴纳的时间分为4个时段,每个时段有确切的到期日,超过到期日没有缴纳足够的税款,就将被处以罚金。从这个角度来看,预交税和预扣税代有一定的互补性。我国规定的工资外收入也需要个人申报的做法也和美国的规定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还是分类征收制度,除了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还不能做到真正的归口管理,所以对于高收入者规定双向申报就具有了更现实的意义。
四、我国“双向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双向申报”的程序
“双向申报”的程序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税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明确其为实行双向申报管理的对象,并收回回执联。
2.纳税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
3.地税征收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明确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4.为了保证双向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凡实行双向申报的个人,其纳税地点变更或收入大幅下降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
(二)双向申报的要求
“双向申报”规定中有关个人申报纳税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应在公历年度内按月或按季进行自行申报,于次月10日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并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代扣代缴或自行缴纳的税款凭证复印件。
3.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并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应向本市居住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
(三)双向申报的检查与处罚
对双向申报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入双向申报的个人,以次年的3月底以前为自查的最后期限。从每年的4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集中力量,进行纳税检查。
2.各地税征收分局每年要对1-2个重点纳税个人通过内查外调的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求有检查结案材料,对涉嫌偷逃税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双向申报”工作已经有法规制度的明确规定,我们高收入的群体进行个人申报纳税的时期已经到来。而且,违反有关规定所带来的后果,似乎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
五、有关“双向申报”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双向申报的第一步是单位的代扣代缴。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个税征收有一个世界通行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目前从我国基本扣除的项目上看,就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基本生活成本就是个税的免征额规定,也就是1600元;“三险一金”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即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这需要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同时,对有多处收入的纳税人而言,即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就是说要求他们对兼职的收入也要进行申报,但目前由于我国的个税征管稽查手段有限,对兼职收入的征管还有一定难度,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性。作为高收入的纳税人,应该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合法纳税,即为国家做了贡献,同时也增强了纳税自豪感。
需要注意的是从各地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今后“双向申报”规定的强制性会越来越强。“双向申报”制度的执行应该是对高收入群体应税收入严格控制的对策之一,但由于执行中还有需要不断完善之处,所以要求纳税人对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的有关信息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充分理解有关规定的政策内涵,在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也要增加税收筹划意识,在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各项活动中,切实注意理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