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判死刑的法律支持
李华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7-11-29《中国青年报》)
这应该是 要看成中国对医药食品严厉监管的一个信号,因为过去的那些造成的人身伤害问题,仅仅是从道德的层次进行谴责已经不行了。而且仅仅是从商业的违规行为来节能型道德谴责也是太缺少处罚的力度了。
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来分析,会发现在以往我们似乎是对于医药的监管问题,仅仅是从社会失范或是道德的角度来进行谴责是不够的。这与对于社会行为的越轨也是相关的一个问题。而使用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到达到的目的,显然是也有自己的追求的,是不同的则是这些追求已经背离了人们的道德要求。
而当这些通过制假药品来达到的目标的人,自然蓄心要害人的也许并不存在,目的不过是为了自己致富,其目的自然不是要致之死命的,可是为了取得经济效益,用合法的手段达不到,就采取了这种越轨的行为来达到,像这样的方式,本身或许并不知道假药是有危害的,在他的主观上并没有要致死人命想法。但是在实际上确是在伤人、杀人,以往的道德谴责和处罚,并不能真正让这些人挨疼出血,因此也就因为处罚严惩的手段过于轻微而 无法真正遏制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何况在一旦出现致死人命事件之后,法律往往显得很软弱,也很尴尬。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可能成为判断是否制售假劣药品的鉴定方。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从使用量最大的医院加以制止,应该是比较有效的一招。
有了这些依据,那么在处罚此类事件时,不但在处罚的力度上有了法律的依据,在对这些医药假冒事件的处理上,也就因为有了法律的司法解释,打击起来更加理直气壮,而且操作性也就更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个时期以来法律相关条文制定的滞后,并非是在时间和空间上,为制假者有意提供了什么宽松的发展机会,而是我们的法律制定的滞后,确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旦在法律上留有空白和漏洞,就会使得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违规越轨操作,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这些社会行为的反常状态不及时进行纠正严处,就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一旦这样的事件酿成群体性的越轨,因为法律的空白缺失,而造成空缺,那么同样也会对社会监管形成监管的尴尬局面,因此现在的法律支持 ,用死刑来为那些胆敢试法者予以威慑严惩,正是为那些无辜者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