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上海证券报》报道:
     
上海市首例洗钱罪案件于昨日宣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一年三个月到两年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自今年1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犯洗钱罪罪名成立。
  
      2006
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
  
       2006
7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
  
     
同年7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谢恒律师解析:

       洗钱泛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洗钱被定义为犯罪肇始于美国。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钱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是洗钱一词的由来。洗钱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金融市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在金融机构不断转入转出,使大量的违法资金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给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与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洗钱犯罪行为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通过下列行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4)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比如单位与金融机构相勾结,将其走私犯罪收益通过金融机构变成干净的钱,该涉案单位和金融机构即涉嫌成为共同犯罪主体。

      洗钱犯罪发生在法律所确定的主罪即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后,其目的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事先有无通谋作为主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区分标准,如与主罪事先有通谋,一般以主罪共犯论处。如果与主罪罪犯无事前通谋,只是事后为其提供帐号、发票、证明,帮助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应对行为人以洗钱罪论处。

      
关于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