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上班遇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好!


     新修订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修订案)》即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妇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据悉,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0月11日《华西都市报》)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的性骚扰定义,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只能算做“耍流氓”,而没有法律界定。如今新“办法”出台,遭遇性骚扰的女性有了“护身符”,受到骚扰后不用再吃“闷亏”了,这无疑是人权保障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参加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空间逐步拓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在工作场所遭遇的性骚扰也越来越多。据某市妇女热线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而性骚扰给她们带来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一是性骚扰常常会使受害女性产生情绪上的动荡和沉重的心理压力,出现害怕、烦躁、困惑、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的现象。二是由于性骚扰的受害者大都是年轻女性,突如其来的性骚扰会带来许多不适应的生理反应,如浑身无力、失眠、头痛、恶心等。三是性骚扰会使受害女性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排斥感,进而丧失交往能力。四是很多性骚扰是以提职、涨薪等进行胁迫,这些来自领导层的骚扰往往使受害女性难以应对,有的不得不辞职离开,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五是已婚受害女性遭受性骚扰后可能得不到家人理解,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未婚受害女性遭受性骚扰后常会受到舆论谴责,名誉受损,影响其后的恋爱和婚姻。

    可见,立法对性骚扰说“不”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工作场所制止性骚扰更是必须的。在工作场所这个“熟人社会”里,如果某一个人有对女性有性骚扰的恶习,往往能够为大家所知、为用人单位所知,这就为工作场所防止性骚扰提供了方便。因此,推动用人单位通过内部管理来预防性骚扰、保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女性在工作场合遭遇性骚扰的几率。此举值得肯定,值得推广。

    当然,仅靠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性骚扰一般都是发生在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语言和身体接触都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所以,女性一定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遭到性骚扰后,不必忍气吞声,要敢于站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也要自尊自重,在穿着打扮上不要太过分,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穿着过于暴露而引发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