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贷律师费”看银行乱收费特权


  银行请律师来审查购房者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风险,却强迫购房者为此“埋单”。经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努力,这一持续8年之久的不公平做法,终于在北京被画上了句号。此举意味着,今后在北京市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不必再为最高达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律师费埋单了。(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律师既然是为银行服务,那么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不能将收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看,道理是多么简单而清晰,可银行愣是强行收取了8年,而且全国其他地方仍在继续收取。既然“律协和银行业协会均承认上述收费惯例不妥”,那么,“房贷律师费”实际上就可以被定性为“乱收费”。而“乱收费”显然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凭什么“房贷律师费”却能横行如此之久呢?只能有一个解释:银行拥有“乱收费特权”。

  银行“乱收费特权”最鲜明的特征,可以用四个字来形容:想收就收。而且,“想收就收”的银行业主题曲每次都能在消费者的一片抗议声中“唱得响亮”。清点零钞要收费,小额帐户要收费,跨行取款要收费,跨行查询要收费,挂失要收费,借记卡要收年费,还有些地方兑换零钞要收费,就连大额提现也要收费,据说,银行准备收费的项目还有百余项。显然,“房贷律师费”不过是继承了其“悠久的历史和传统”而已。

  话题回到“房贷律师费”。我们知道,银行业并非处在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为什么让消费者怨声载道的“乱收费”,却一直无人治理呢?谁委托谁付费本是最基本的原则,银行既委托了律师,银行就必须为此付费,否则,让消费者为律师服务付费,万一出现了纠纷,律师到底应该对谁负责呢?哪有原告出钱替被告请律师的道理?何况,很多消费者连律师的面都没见着,就得掏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巨额律师费,谁能说这对消费者而言不是遭遇劫匪?

  想不明白,“房贷律师费”在北京的终结,为何全靠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努力,银行业的管理者怎能对被管理银行“把抢劫当惯例”视而不见呢?最后,明明属于应该遭到取缔的违法乱收费行为,却是“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终结,搞得好象是对消费者的恩赐似的,这究竟是何道理?如此弱不禁风的“行业自律”,消费者怎能不担心银行通过其他手段将“房贷律师费”继续转嫁给消费者?要知道,那对银行来说,根本不费吹灰之力。

  同样,由于是“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终结,退还已经违法收取的巨额“房贷律师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执法部门治理乱收费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的是“退还多收费用”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加“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可到了银行这儿就完全不一样了:其一,乱收款项无须退还;其二,无须承担任何乱收责任;其三,完全可以再发一块大勋章,以奖励其“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而主动采取的高尚“行业自律”行为。——同样是“乱收费”,对待上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一方面想收就收,另一方面不收全靠“自律”,如此进退自如,想不乱收费肯定都难——当然,在银行的字典里,也许根本就没有“乱收费”这个词吧?

  新闻: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1/24/content_16532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