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发展
(一)股份合作经济的历史溯源
我国80年代中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历史上存在的,现在仍然存在的某些经济形式有着联系。
早在170多年以前,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设计法朗吉时已包含了股份合作企业的雏开。他提出:用招股办法筹集资金,成员具有共同的劳动、管理等权力,实行集体经营,劳动者控股,生产目的是为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等等。这些都是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涵。
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如:自愿申请入社,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折股入社,统一使用劳动力,民主商定生产和分配大事,按劳、股比例分配等等。这一切都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路易斯·凯索(Lpios Yokels)提出了ESOP计划(意即“职工持股计划”)。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形成了“职工持股制企业”,企业职工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具有明显的合作化倾向。在运行机制方面,实行“本厂工人——管理委员会——经理——工人”的体制,工厂的产权、管理权、分配权均属本厂工人所有;企业内部各种关系由工人选举的管理委员会来协调;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决策;管理委员会聘任经理负责经营;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随成员的资本份额和劳动纪录决定其分红数额。这一切都表明西方“职工持股制企业”是一种兼容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
第二次世界大点后,世界合作化运动出现了一个新潮流,即:在基本遵守合作社原则的条件下,引入一些股份制的因素,它被称之为“股份合作社”。如,被誉为合作制典范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帐户制度,就是巧妙地利用了股份制的收益分配机制:职工入社先交入社费,由引有了个人的内部资本帐户,企业每年的净利润划出50%~70%归个人帐户,按职工各自的劳动贡献分配给人入户,形成职工个人拥有的资本。剩余的30%~50%归集体帐户,用于“储备和社会基金”,再次进行现金分配(红利)。
(二)股份合作制发展历史
我国股份合作制来自农村,是农村改革中的新事物,经十余年的实践,在全国城乡已大量出现各种各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
根据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要把分散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建立新的规模经济的要求和实践中的一些探索,党中央在1985年1号文件中首次采用了“股份式合作”的提法,认为这种办法值得提倡。此后,股份式合作的企业形式逐渐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份推开。
1987年以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浙江省温州市和安徽省阜阳市三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围绕乡镇企业制度建设这个主题,致力于股份合作制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1990年2月,以浙江省温州市政府的有关政府法规为基本依据,农业部颁布了《暂行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界定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包容性大和可行性强的生产要素组合形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或企业认同,并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不同程度地突破了原有的政策界定。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12月农业部又颁布了《通知》。对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义做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性质等问题。《通知》提出,在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论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均属于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都要大力支持。
1993年3月1日,轻工部颁发了《试行办法》,把股份合作制从农村企业扩展到了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城镇轻工集体企业。
1994年10月,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通过《规定》进一步将股份合作制这一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推行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去。
由于股份合作制能明晰企业产权,聚集各种生产要素,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在农村和城镇的乡村子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轻工集体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得到迅速发展。
1997年8月,国家体改委制定的《意见》非常清晰地指出,要在城市的各个行业企业中发展股份合作制,并对股份合作制的定义、性质、特点、作用做了准确地界定和评议。它对全国城市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乃至个体户走股份合作制道路指明了方向,加快了发展速度。
尤其是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报告中,特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向全党、全国人民吹响了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军号角,全国各地、各行各业、个体私营集体国有各种所有制、大中小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和第三产业乃至某些科研事业单位,都涌动着股份合作制的大潮。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和类型
1、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
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大体有三种:
①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在早期,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转制的通常做法是先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把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确立股份,然后再向社会或企业职工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较大比重的集体股。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又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个人,变为职工个人股。最近,城乡其他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也将资产清核、评估作价分出部分股份出售给本厂职工,形成个人股。
②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份较多,集体股份相对较少,国家股份和企业外法人股份近乎零。
③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农户(个人)之间集资,农户(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之间的资本联合,按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直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中,根据参加组建者的股份构成不同,各种股份享有者占有不同比例。
2、股份合作制的类型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①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②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的形式形成的。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联合是主导方面,资金入股是辅助的方面。
劳资合股型。这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不仅资本采用入股形式,对劳动、技术、管理等无形资产也采用折价入股的办法,形成劳动股与资金股合股经营的形式。这显然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分享经济利益特点的较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