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信业的发展


(项目资料汇总)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19326月,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银行家受上海各银行的委托,筹建成立了“中国征信所”,专门替客户查证信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19936月宏观调控之前。大多以银行为发起人,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其它单位为发起人,在一些大中城市及多数省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成立了一批资信评估公司,从事企业债券、“内部股票”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特别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经济过热时期,资信评估业扩张较快。第二个阶段是1993 年下半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这段时期加强宏观调控,对征信市场的某些混乱情况进行了整顿。同时由于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业务的发展,市场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下降。这段时期很少有新的中介机构进入征信服务业。第三个阶段是自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至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是深远的,从金融领域看,它使信用链条因信心问题而变得脆弱。这个时期,中国经济一方面面临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率、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压力,另一方面又面临改善金融服务、增加贷款、扩大内需、缓解通货紧缩的挑战。为了有效解决银行增加贷款与防范信用风险的矛盾,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了征信业发展对防范信用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由于在中国现阶段,信用风险突出表现为企业和个人严重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和企业相互之间恶意拖欠。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因此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即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上。到本世纪初期,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服务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开始起步和推进。2002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法案起草工作。从2003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陆续推出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和策划,加快了地方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践步伐,从而体现出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其中上海和深圳市是我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走得最早也是建设得最好的地区。目前而言,各个地区在中央的指导精神下,纷纷制定了地方的征信法规,并积极推进地方基础数据库和征信系统的建立。

关于征信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的基础性法律,关于对数据披露以及隐私权等方面的法规则是零星地分散于各个法规之中。例如2002年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民法》草案并专门设计了隐私权和信用权两章,但《民法》草案规定的“信用权”仅强调要保护公民、法人的信用权,并未对征信体系的构建进行立法设计。同时在推进地方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中,一些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比如:深圳制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上海制定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制定了《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南省人大作出《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这些法规成为了当地建设征信体系的指导方针。

现阶段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征信机构,例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二是民间中资征信机构,例如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浙江安博尔和信用中国等都是发展较快、知名度较高的公司;三是已经进入我国的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Trans union等。

当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包括草拟征信法律法规、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规范运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工作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政府投资建立数据库,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到2004年底,该系统收录全国借款企业435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5.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3%,基本录入了金融机构全部企业贷款信息;系统月均查询量150万次。该系统在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已成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工具。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该系统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开展了系统升级的业务需求调研,目前正在组织力量对这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个人征信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个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于2004年12月中旬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试运行,并计划于2006年一月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并服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与此同时,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了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并于同年11月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在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也相应成立了征信管理处,在地市一级的中心支行也有专岗专人从事征信管理工作,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征信市场的垂直监管体制。

关于未来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原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加快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方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