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年12月3日14:00—
地点:北京某大厦会议厅
会议题目:司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 就华新民在北京法院的遭遇)
会议出席人:法学教授、律师、记者和民间志愿者,共二十人,其中有中国法学会教授郭道晖先生、王才亮律师、杨在明律师和孙茂航律师等,以及著名的嘉利来事件的受害者穆军先生。
主持人罗欣(自由撰稿人)
(个人自我介绍从略)
地点:北京某大厦会议厅
会议题目:司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 就华新民在北京法院的遭遇)
会议出席人:法学教授、律师、记者和民间志愿者,共二十人,其中有中国法学会教授郭道晖先生、王才亮律师、杨在明律师和孙茂航律师等,以及著名的嘉利来事件的受害者穆军先生。
主持人罗欣(自由撰稿人)
(个人自我介绍从略)
(一) 华新民代理父亲华揽洪(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诉北京市规委的背景介绍
华新民:这个是11月20号的,不是判决,是行政裁定,写的是我们没有能够提交证明对这块土地的权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法律凭证,说因此没有起诉资格。
华新民:今天主要是讲司法不公的问题,我们法院本来是讲道理的地方,我们有多少冤屈是一个说话的地方,但是我这次亲身经历了法院,它给我的伤害比一般什么人给予我的伤害都厉害的多,因为法官他穿了一件法袍。
这是我的祖父置办的家产。我的祖父叫华南圭,他是京师大学堂的第一届毕业生,到法国留学,然后认识我的波兰祖母。我祖父1914年在这里买了一块地皮后自己建了房子,我的父亲、我、我们一家人都是在这儿长大的,但是这个房子就在最近的年代里被拆毁了,文化大革命拆了一部分,大部分是去年拆的。
华新民:我的父亲也和我一样是从小在北京胡同里长大,15、16岁的时候到法国去留学,在那里学建筑并开业做了建筑师,后来回来是北京建筑设计院的建筑师,我母亲是法国人。在1948年的时候,共产党的地下党派一位沈勃先生就是来到无量大人胡同,来敲门找我祖父,问他愿意不愿意为新的政权工作,他答应了,做了北京都市计划委员会的总工程师,这个都市计划委员会就是现在作为我们被告的北京规划局的前身。后来北京市政府也邀请我的父亲回来工作,他当时做了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的第二总建筑师,但我父亲在规划局只几年,后来主要在北京市建筑研究设计院。
我这些年来从文化的角度已经说过很多了,今天主要是说司法问题,是说私人财产的保护。我们在私人财产的保护上,一点都不缺制度上的设计,法律上很全,根本不用等待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很多人总说明天该出什么法,过了几天又说明天又出什么法了,但实际上我们的法都在,但如果不执行那是什么用也没有的。
像我这次打官司之前,我对法院还是带着很大的希望,我非常认真地去准备好多的证据,我总想我这么齐全的证据应该绝对没有问题,可结果他怎么判呢?!我们实际上打了两个官司,第一个是去年9月1号起诉的,诉《用地许可证》。
第二个官司是今年,是诉工程许可证,因为在我们家这块土地现在在建什么呢?建一个非常豪华的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整个的过程我非常的清楚,怎么样的违法都非常的清楚,从用地开始如何违法。
我把权利先说清楚了,然后再说案例。五十年代初期农村有一个土地改革,城市没有做土地改革,私人土地受到政府的保护,对此现在有一个巨大的误区,我见过的十个律师里面有八个不知道的。就在我们的教科书上,有的都是瞎写的。私人土地受到保护,而且当时是出了很多规定,在北京有1950年的《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当时除了敌产被没收,普通的民众不管你是老师、工程师、商人,不管是谁都要拿着我手里这个老的房地契去登记,去换我手里这个新政权的房地产所有证。
这个房地产所有证一直到今天始终是有效的法律凭据,没有任何一个政令说把它废掉,而且是后来文化大革命以后我们现在的政府要求返还私产的依据。
所以它是延续下来的。当时房子有的是自己住,还有自己出租的,这是很正常的,在全世界都是如此。我们家的房子两个院子一个是自己住,一个是出租的。
华新民:文化大革命后很多房子他还给主人了,但这些出租房在北京和一些地区就不还给主人。
到了文化大革命,我们家人当时正好不在那儿住,我们要修理房子,1964年暂时搬走的,但还没等修就爆发了文化大革命,红卫兵进来以后房管所就把我们自己住的那部分房子擅自拆了,拆了以后又盖了一个居民楼。
华新民:我说的这个问题就是说红卫兵,把我们家房产和所有人的房产都收走了。文化大革命以后,说开始返还私产,但到现在只返还了一部分。另外到了1982年的时候《宪法》突然宣布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对于老房子这一块儿,所有权到现在也是客观存在的。
王才亮:叫公有,就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剥夺了土地私有权。
华新民:城市这一块儿是1982年宣布的,宣布是宣布了,实际上比如说在北京来讲,它没有做任何的手续上的事情。再有,即使说宣布“所有权”没有了,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回答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2年以前城市业主私人所有的土地在1982年以后自然享有使用权。也就是说这跟咱们现在买商品房不是一样的,那个不是自然享有,那是出让的,“自然享有”等于是无限期,实际上跟所有权没有什么区别。从这个案子来讲,规划局、发改委是从计划经济沿袭下来的这么一种情况,它立项或者规划时不考虑你这片土地上有没有私人产权,想怎么立项就怎么立,想什么时候规划就做一个规划。
现在所发生的,在拆我们的房子之前它先做了一个规划,规划局先把土地允许划拨给一个公司。
先是划拨整片土地,然后具体到我们家这一片,他是分片了,然后他就卖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卖的,具体到我们家这一块土地就是现在叫做“金宝街七号地”的,现在建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的这一块地,到2003年就卖掉了,因为从1999年以来的信息都公示了,只要上国土资源局的网站看“土地出让”,就可以看到了。房子还在下面土地就被卖掉了,然后还去被拿到银行去抵押,抵押了三次,叫“金宝街七号地”,我们这里还有人家,他就给我们编上号了。
再说我父亲的产权。是这样的,我的祖父1961年去世以后,我父亲继承了这个房地产,在1963年继承了,他继承是出租部分,我们自己住的部分今天还在我祖父名下。我父亲退休后回法国了,现在94岁。当看到拆迁通告贴出来的时候,我就想办法跟他们讲这是有主人的。而在这个拆的过程当中,他们还把房子一小块一小块的处分掉了,就是一个假的“卖”,因为按照《拆迁管理条例》(先不管《拆迁管理条例》它本身其实也是违宪的),就是“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但是住在我房子里这些住户都不是房屋所有人,那么为了让这些人成为“被拆迁人”并得到补偿,便贴出布告声称把房子卖给你叫做“房改”,但所谓“房改”应该只能“改”公房,不能拿私人的产业假装卖一下,每平方米一千多块钱,签一个所谓的合同,只有买方签字,所谓卖的人不签字,然后就拿走,就算他自己履行了这个手续了,然后再给拆迁办打一个电话,说行了。我们家房子住了十几户人,每一户用这样的办法,使他们成为“房屋所有人”,当然这只是一种内部操作,后来到法庭他们都不敢说这个事。
我们的房子就这样没有了,一间一间的拆。在拆完了我们家的这片土地上,本来要盖新建四合院的,突然变成香港赛马会了,我就写信给赛马会说你们不能参与这些事情,一个是侵犯私人财产,一个是参与破坏古城。我就说你们是一个慈善机构,不应该破坏这座古城的文化和历史,以及侵犯私人财产,我家院子财产权还在上面没有转移过,他们一直不理会我。
华新民:今天主要是讲司法不公的问题,我们法院本来是讲道理的地方,我们有多少冤屈是一个说话的地方,但是我这次亲身经历了法院,它给我的伤害比一般什么人给予我的伤害都厉害的多,因为法官他穿了一件法袍。
这是我的祖父置办的家产。我的祖父叫华南圭,他是京师大学堂的第一届毕业生,到法国留学,然后认识我的波兰祖母。我祖父1914年在这里买了一块地皮后自己建了房子,我的父亲、我、我们一家人都是在这儿长大的,但是这个房子就在最近的年代里被拆毁了,文化大革命拆了一部分,大部分是去年拆的。
华新民:我的父亲也和我一样是从小在北京胡同里长大,15、16岁的时候到法国去留学,在那里学建筑并开业做了建筑师,后来回来是北京建筑设计院的建筑师,我母亲是法国人。在1948年的时候,共产党的地下党派一位沈勃先生就是来到无量大人胡同,来敲门找我祖父,问他愿意不愿意为新的政权工作,他答应了,做了北京都市计划委员会的总工程师,这个都市计划委员会就是现在作为我们被告的北京规划局的前身。后来北京市政府也邀请我的父亲回来工作,他当时做了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的第二总建筑师,但我父亲在规划局只几年,后来主要在北京市建筑研究设计院。
我这些年来从文化的角度已经说过很多了,今天主要是说司法问题,是说私人财产的保护。我们在私人财产的保护上,一点都不缺制度上的设计,法律上很全,根本不用等待物权法来保护我们,很多人总说明天该出什么法,过了几天又说明天又出什么法了,但实际上我们的法都在,但如果不执行那是什么用也没有的。
像我这次打官司之前,我对法院还是带着很大的希望,我非常认真地去准备好多的证据,我总想我这么齐全的证据应该绝对没有问题,可结果他怎么判呢?!我们实际上打了两个官司,第一个是去年9月1号起诉的,诉《用地许可证》。
第二个官司是今年,是诉工程许可证,因为在我们家这块土地现在在建什么呢?建一个非常豪华的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整个的过程我非常的清楚,怎么样的违法都非常的清楚,从用地开始如何违法。
我把权利先说清楚了,然后再说案例。五十年代初期农村有一个土地改革,城市没有做土地改革,私人土地受到政府的保护,对此现在有一个巨大的误区,我见过的十个律师里面有八个不知道的。就在我们的教科书上,有的都是瞎写的。私人土地受到保护,而且当时是出了很多规定,在北京有1950年的《北京市城区房地产权登记暂行规则》,当时除了敌产被没收,普通的民众不管你是老师、工程师、商人,不管是谁都要拿着我手里这个老的房地契去登记,去换我手里这个新政权的房地产所有证。
这个房地产所有证一直到今天始终是有效的法律凭据,没有任何一个政令说把它废掉,而且是后来文化大革命以后我们现在的政府要求返还私产的依据。
所以它是延续下来的。当时房子有的是自己住,还有自己出租的,这是很正常的,在全世界都是如此。我们家的房子两个院子一个是自己住,一个是出租的。
华新民:文化大革命后很多房子他还给主人了,但这些出租房在北京和一些地区就不还给主人。
到了文化大革命,我们家人当时正好不在那儿住,我们要修理房子,1964年暂时搬走的,但还没等修就爆发了文化大革命,红卫兵进来以后房管所就把我们自己住的那部分房子擅自拆了,拆了以后又盖了一个居民楼。
华新民:我说的这个问题就是说红卫兵,把我们家房产和所有人的房产都收走了。文化大革命以后,说开始返还私产,但到现在只返还了一部分。另外到了1982年的时候《宪法》突然宣布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对于老房子这一块儿,所有权到现在也是客观存在的。
王才亮:叫公有,就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剥夺了土地私有权。
华新民:城市这一块儿是1982年宣布的,宣布是宣布了,实际上比如说在北京来讲,它没有做任何的手续上的事情。再有,即使说宣布“所有权”没有了,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回答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2年以前城市业主私人所有的土地在1982年以后自然享有使用权。也就是说这跟咱们现在买商品房不是一样的,那个不是自然享有,那是出让的,“自然享有”等于是无限期,实际上跟所有权没有什么区别。从这个案子来讲,规划局、发改委是从计划经济沿袭下来的这么一种情况,它立项或者规划时不考虑你这片土地上有没有私人产权,想怎么立项就怎么立,想什么时候规划就做一个规划。
现在所发生的,在拆我们的房子之前它先做了一个规划,规划局先把土地允许划拨给一个公司。
先是划拨整片土地,然后具体到我们家这一片,他是分片了,然后他就卖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卖的,具体到我们家这一块土地就是现在叫做“金宝街七号地”的,现在建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的这一块地,到2003年就卖掉了,因为从1999年以来的信息都公示了,只要上国土资源局的网站看“土地出让”,就可以看到了。房子还在下面土地就被卖掉了,然后还去被拿到银行去抵押,抵押了三次,叫“金宝街七号地”,我们这里还有人家,他就给我们编上号了。
再说我父亲的产权。是这样的,我的祖父1961年去世以后,我父亲继承了这个房地产,在1963年继承了,他继承是出租部分,我们自己住的部分今天还在我祖父名下。我父亲退休后回法国了,现在94岁。当看到拆迁通告贴出来的时候,我就想办法跟他们讲这是有主人的。而在这个拆的过程当中,他们还把房子一小块一小块的处分掉了,就是一个假的“卖”,因为按照《拆迁管理条例》(先不管《拆迁管理条例》它本身其实也是违宪的),就是“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人”,但是住在我房子里这些住户都不是房屋所有人,那么为了让这些人成为“被拆迁人”并得到补偿,便贴出布告声称把房子卖给你叫做“房改”,但所谓“房改”应该只能“改”公房,不能拿私人的产业假装卖一下,每平方米一千多块钱,签一个所谓的合同,只有买方签字,所谓卖的人不签字,然后就拿走,就算他自己履行了这个手续了,然后再给拆迁办打一个电话,说行了。我们家房子住了十几户人,每一户用这样的办法,使他们成为“房屋所有人”,当然这只是一种内部操作,后来到法庭他们都不敢说这个事。
我们的房子就这样没有了,一间一间的拆。在拆完了我们家的这片土地上,本来要盖新建四合院的,突然变成香港赛马会了,我就写信给赛马会说你们不能参与这些事情,一个是侵犯私人财产,一个是参与破坏古城。我就说你们是一个慈善机构,不应该破坏这座古城的文化和历史,以及侵犯私人财产,我家院子财产权还在上面没有转移过,他们一直不理会我。
(二)第一场官司——要求撤消用地许可证
先是去年9月1号打的那场官司,北京市规划局是被告,然后法院追加这个开发商,这个具体的开发商就是华富金宝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个法人是陈丽华和他的儿子赵勇。我现在是说第一个案子,诉《用地许可证》,我们说你侵犯私人财产,因为你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就许可把土地划拨给开发商了,然后国土局又卖给了开发商。
后来通过被告举证又发现了新的违法证据,规划局批规划的时候第一个许可是“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我发现举证中提供的《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日期是在1999年12月9号,签发给了一个叫“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我对照从工商登记部门查到的文件,上面显示在2000年1月24号还没有成立这个公司,还在申请成立,但1999年就给他签发了这个通知书。他现在叫富华金宝,这个“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是他所谓的前身,前身先得到了这些许可以后,现在他接着这么干下去,可是这个前身公司没有注册过。
可是规划局就写着你单位如何如何,我同意给你这么一大片的土地,但连法人都不是的!你单位申报的金宝街工程设计方案,我们经过审查,同意了!一开始起诉说的是侵犯私人财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而现在介绍的这个是很新鲜的,因为法人根本就不存在。
违法的地方非常多,但在发现了这个情况以后,我们就说你这个法人不存在,你整条金宝街都应该废掉,你既然是依法行政,我们的各种行政审批是应该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如果不合法现在我们可以拿着《行政诉讼法》起诉。我们自己制度上已经设计好了,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我们就依这两个法去诉,我有这么确凿的证据,包括证明其它的违法之处。在我们的诉状和代理意见里写了很多很多不合法的地方。
但是,在发现了这个问题以后,就是这么一个点就行了。向二中院上诉时诉的是一大堆违法之处,判我们败了,败诉了以后就准备上诉时光提这一件事,我想你躲不过去。但是结果怎么判的呢?因为白纸黑字在判决书上可以看到,通过第三人华富金宝公司的答辩所说的,就是虽然某某公司没有注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金宝街工程的合法性,接着法官就认可了这家公司的答辩。这是太荒唐了,所以我为什么说这已经超过一般的枉法判决了,是荒唐的不得了了。
我们现在是要申诉了,现在忙着打第二个官司。这是我说的这是第一个荒唐枉法判决,我们上法院就是拿着证据去讲理去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可是规划局就写着你单位如何如何,我同意给你这么一大片的土地,但连法人都不是的!你单位申报的金宝街工程设计方案,我们经过审查,同意了!一开始起诉说的是侵犯私人财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而现在介绍的这个是很新鲜的,因为法人根本就不存在。
违法的地方非常多,但在发现了这个情况以后,我们就说你这个法人不存在,你整条金宝街都应该废掉,你既然是依法行政,我们的各种行政审批是应该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如果不合法现在我们可以拿着《行政诉讼法》起诉。我们自己制度上已经设计好了,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我们就依这两个法去诉,我有这么确凿的证据,包括证明其它的违法之处。在我们的诉状和代理意见里写了很多很多不合法的地方。
但是,在发现了这个问题以后,就是这么一个点就行了。向二中院上诉时诉的是一大堆违法之处,判我们败了,败诉了以后就准备上诉时光提这一件事,我想你躲不过去。但是结果怎么判的呢?因为白纸黑字在判决书上可以看到,通过第三人华富金宝公司的答辩所说的,就是虽然某某公司没有注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金宝街工程的合法性,接着法官就认可了这家公司的答辩。这是太荒唐了,所以我为什么说这已经超过一般的枉法判决了,是荒唐的不得了了。
我们现在是要申诉了,现在忙着打第二个官司。这是我说的这是第一个荒唐枉法判决,我们上法院就是拿着证据去讲理去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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