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不是天然的社会权益底层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调研数据,对东莞十一年来的劳动争议主体进行了最新解读。根据调研材料分析,低收入者的权益,比起高收入人群更容易受到忽视。据统计,1999年至2005年七年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大约一半的劳动者属于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收入1000-3000元的约占三成。近年来,东莞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羊城晚报》1月12日)

  “工资越低权益越易遭侵害”,东莞中院这一调研结果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想想,这一现象并非东莞特色,“工资越低权益越易遭侵害”在各地都屡见不鲜,似乎昭示着:收入上弱势,权益上就该弱势。笔者以为,低收入者权益之所以易遭侵害,关键在于弱势的经济地位导致其话语权在劳资关系中丧失,乃至高额的维权成本让其主张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现实中,低收入者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迫于这些因素,一些劳动者根本无能力也无胆量与资方抗衡,去对结果未卜的劳动争议支付高额的维权成本,尽管自己的权益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就此而言,已经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尚未凸显的劳动争议或许更值得关注和重视。

  我们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企业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而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和谐企业的关键因素。而本来就处于社会弱势的低收入者,劳动权益却屡被侵犯和漠视,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戕害,更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我们面对的不只是“工资越低权益越易遭侵害”的现状,不只是数量高居不下的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个庞大的劳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解决他们的利益诉求,不仅要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让劳动者以低代价维权;更要将维权关口前移,比如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等群众组织在劳资协商、职工维权中的作用,让劳动执法部门主动强化对劳动法规落实情况的调研检查,等等,让侵权案件及时得到制止。这样,通过个人维权与社会维权、国家维权相结合的方式,为普通劳动者筑起一道牢固的权益防线,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和谐并不意味着收入上均贫富,而是社会关系的均衡。收入上的弱势诚然不是权益弱势的借口,低收入者也不是天然的社会权益底层。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低收入者同样要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和权益主张权,并且能够在劳资博弈中取得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上均衡。


  http://www.ycwb.com/ycwb/2007-01/12/content_13480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