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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公司类企业,向董事每月或每年发放一定的董事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于是公司职工的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答 ××税网
答:1、可以。一般来说,只要是因企业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只要税法没有禁止税前扣除,都可以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在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中明确规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下发的,但是我们认为其中包含的精神对内资企业也是适用的。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剖析:回复称:“只要是因企业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只要税法没有禁止税前扣除,都可以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在税前扣除。”这对于内税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规定得是“准予扣除项目”, “税法没有禁止”但不属于“准予扣除项目”,仍不得税前扣除。
正确解答:1、“公司类企业”应包括内资、外资企业;所以回答应分别进行,不能只回答一方面。我是涉外税务专家,所以只想回答涉外税方面的。不过,上面已剖析,内税“税法没有禁止”但不属于“准予扣除项目”,仍不得税前扣除。前文称:“虽然这个文件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下发的,但是我们认为其中包含的精神对内资企业也是适用的。”显然这是错误的。涉外税收中“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是对的。
2、我仅就涉外税部分回答。“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是对的。但“是公司职工的董事”,就需要税务机关做出判断:职工是受雇的,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是指非受雇所取得的报酬。如果,把受雇的报酬,说成是非受雇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