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关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1.许可制度的设定和范围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为设定许可的依据。例如,美国的所有许可制度均由联邦议会或州议会、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英国法律则采用要求地方政府设定和准许地方政府选择设定两种方式规定许可制定。日本许可制度均由法律规定,目前约有500多个法律规定了许可制度。国外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设定许可制度。第二,国外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行业及活动。如售酒许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土地规划建筑许可、博彩业、色情行业许可、佩戴枪支、出口文物许可等。第三,地方立法设定许可的比例较大。国外许可制度主要集中在地方,因而多由地方根据议会制定法予以设定。
2.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国外十分重视许可条件及标准的规范化问题。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种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日本各行政机关已制定4613种基准,公布了4115种。此外,国外也十分重视公民法人获得许可信息资料的权利,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就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许可时,有权取得官方有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这些信息。
3.行政许可组织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外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地方政府为法定许可机关,具体事务由地方政府下设的分组委员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但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许可机关的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制和回避制。第三,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实行一站服务体制,以提高行政效率。
4.行政许可程序由行政许可程序法规定
主要内容是:第一,有些国家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标准的许可处理期限,并公布于有关报刊,如日本;有些国家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最长的处理期限,如奥地利、西班牙为6个月;我国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要求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尽快处理,不得拖延,最多延长一次。第二,行政许可机关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受理机关、文件要求、审查标准、处理程序、处理期限,公开有关信息材料。第三,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接受许可申请,如果拒绝许可,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收回、中止、吊销、废除许可证的必须给予书面通知,并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法定要求。第四,遇有竞争性申请,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或利益关系人要求,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5.行政许可收费问题
国外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时也同样收费,但收费多少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烟草法规定,申请年检烟草许可证须交50澳元费用加30%的销售额。英国法院判例所确定的收费原则是,行政机关只能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加必要的监管检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