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到底有没有罚款的权力?


—— 一论山东师大

先叙述一下事情经过:2005年12月29日下午2点,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504宿舍里,有四人正在睡觉,两人坐在床上。这时,有人推门进来,说是检查卫生(这是不务正业的学校的通例,山东大学就从未检查过)。当晚,《政法学院公寓卫生罚款单》下发至我们宿舍。上书:504宿舍因开门睡觉,罚款32元,需于12月30日之前交齐,否则,逾期一天,加罚一倍。

好霸道的罚单,拖延一日,罚款翻一番,拖延行政处罚交款时间,“滞纳金”也没有这么狠吧?

其实,最令我们宿舍困惑的是两点:1、我们当时并未开门,可罚单上却写着因“开门睡觉”而罚款。2、即使我们开门睡觉了,可学校难道连睡觉时开不开门也要管?

山东师大管的岂止是这些,同学们不叠被子,被子没有叠成“豆腐块”,宿舍没打扫卫生,同学们自习时间在宿舍……学校都不允许,而且还因此无数次的罚款,山东师大没被罚过的宿舍,恐怕不多。我就纳了闷了,大学到底是干什么的地方?是幼稚园,或是托儿所?为什么总是像对待十来岁的儿童一样对待二十四五岁的大学生?我们的老师们总是痛心疾首的说学生没有自理能力,就这样包管一切大学,能培养出有自理能力的一代?

首先要明确,大学是干什么的所在?这个问题已经有无数的学者,教育专家论及。可惜我们的校长——准确地说是党委书记——没有听到,或者听到了也置若罔闻。“大学,是如切如磋的求道场所,是生命人格的完善场所,它是最纯粹思想的守护神,最高贵精神的栖息地。”(《南方周末》)大学所要培养的,是具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学会了学习方法,掌握了一定知识的“人”。因此,学生在这里,一是提高人文素养,完善健全人格,二是学习知识,提升自身素质。脱离了这两点,大学便不成其为大学。但是,中国大多数的大学,甚至包括所谓的“名牌大学”,干的都是什么?他们没有把学生当作平等的独立的有思想的“人”来尊重、来看待。而是把学生当作纯粹的被管理的物品,当作无知无识需要学校包揽管理一切的“小儿”来看待。学生所要做的,就是“听话”——这个几千年来被当作最高品质的顺民性格——听学校的安排,按学校说的去做,不要问为什么。所以,他也就不尊重学生的选择——譬如不叠被子,这一类事情本就是学生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学生自己的事情,学校是根本管不到的。学校不把精力放到如何引进几个好教师,如何改进学校僵化的管理制度,如何建立完善的学术激励机制,如何创造良好自由平等的学术氛围,如何为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上,却整天盯着如何罚几个钱,如何逼学生把被子叠成“豆腐块”,如何比学生上操,如何在广播上拍党委书记的马屁……这样的大学,不是不务正业是什么?这样的大学,能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唯唯诺诺,谄媚巴架,阳奉阴违……看一看学生干部就知道大学都培养出了什么人才。

言归正传,学校有什么权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中明确规定了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几种处罚方法: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并无罚款一项。既然如此,包括山东师大《政法学院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评比实施细则》在内的诸多校规中规定的罚款的权力从何而来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其合法性何在?

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任何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在内,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能行使,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力不得形式,否则便构成越权或滥权。国立山东师范大学,毫无疑问拥有部分公共管理的权力,也就是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因此,也应该遵循法治的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它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都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譬如罚款的权力。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话,那便是违法滥权了,既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又明显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不是到学校的领导们是不懂法呢?还是明知故犯?而且罚单上还注明“逾期一天,加罚一倍”,那要是十天八天不交钱,难道要罚款上万元?一个大学,竟然如此明目张胆地置法律于不顾,这是什么原因?学校就是这样为学生做出守法的榜样与示范的?

提到罚款,我便又想到了去年图书馆罚款一事。去年我校一学生偷了图书馆的书,被抓住,竟然罚款五百元,学校真是大手笔!这又是谁给学校的权力?学校为什么敢这么横,就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由于我们宿舍对此事极为不服,加之考研将近,我们宿舍并未去交钱,但没想到,辅导员竟然向我们发出威胁:考研的即使考上,政审也不予通过;找工作的不予推荐;原拟发展的党员暂缓考虑(虽然当时这位“准党员”并不在宿舍)。结果是,宿舍的同学没有谁打算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罚款交了上去。但是辅导员这种工作方法,我只能感叹一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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