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真的能让贪官“现形”吗?


今天我在网上读到了《财产申报制让贪官“现形”完善党内监督迈出新步供伐》的报道。读罢报道,笔者在问自己,财产申报真的能让贪官“现形”吗?
    
报道中说,这种制度2000年12月在党内开始实行,不过那时还只是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当时的效果如何呢?报道上说“在推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理想”。
  
“效果不理想”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就值得我们去分析去研究了。笔者认为,如果财产申报制在党内推行开来,贪官们肯定是会有”对策“的,因为这个财产申报制要申报的财产是“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没有包括“现金”和“在国外的存款”。从这点来看,以后的贪官者,可以贮藏“现金”、也可以在“国外存款”,这样他们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很少,也不要向近亲属“转移财产”。这样他们在党内申报的财产不都是“合格”的了吗?这一“对策”贪官们难道会想不到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党内对其又如何监控?
   
财产申报还有一个内容是申报“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这里面大家不难想到,官员的近亲属,他们也是各行各业,有穷有富的。如果那官员真是贪官,他的财产记在富的亲属名下,能查得到吗?如果近亲属是私营大企业的老总,贪官的钱放在那里还算是“小钱”呢,这样他们申报的财产不也“合格”吗?可见这种财产申报制对那些“官不大”,亲属有“工作单位”的人来说,是有效果的。而真正的“大官”、握有“大权”的高官来说效果是不会太大的。
    
笔者以为,如果在这种财产申报制的同时,我们再制订一种制度,让领导干部在“无职无权”下,接受纪检,审计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由上级纪检委对其进行“政审”,检查他们的政治和生活中是否存在问题;由上级审计局对其进行与财产有关的审计;向当地老百姓公示,让人民群众都来监督。
   
这种制度完全可以实行的,我们党现在不是制订了《领导干部交流的规定》吗?我们可以在对干部的交流过程中实行这种制度。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党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了。是的,这个规定是有,但那是在领导还“有权有职”的的情况下进行的。况且,对领导的审计都是先上任后审计,这样的审计能有效果吗?我今天说的是在领导干部“无权无职”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审计、监督,这样“腐败”就会“现形”了。
   
那如何让领导干部做到“无权无职”的呢?笔者认为,在干部的交流中,免去领导的党内外所有职务,让他们到党校去接受为期半年的党校学习。如果这一制度经常化了,其实对党内任何一位领导干部都是一样的,只要是要交流的领导干部都必须接受这样的考验。
    
如果这样几种制度都能同时推行,那我们的反腐败一定效果很好,成绩很显著,老百姓肯定欢欣鼓舞,官员用心治国,社会稳定,国家才会长治久安。

 


                             龚玉环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