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制度安排
构建国家创新体系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并使之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功能,然而“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因此,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制度安排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变得至关重要。正因为如此,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居于核心地位,负责对整个体系的宏观结构调控,进而发挥体系的整体功能;同时它应为体系中的各个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包括经济科技体制、政府职能调整)和政策完善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国家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这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政府在制度安排与制度选择过程中应发挥关键作用,具体包括:(1)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的有效运行是以市场制度建立和完善为前提的。(2)政府职能的调整,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为创新主体提供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创新机制,因为“政治制度的安排必须能够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而不能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政治制度无疑是一种落后的政治制度”。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成为重点,因为它有利于激励知识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知识的广泛传播与应用。除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之外,还要创造一种有利于创新知识与技术的社会环境,使知识与技术的创新活动持续发展。
知识创新是通过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获得新的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的过程,目的是追求新发现、创造新方法、积累新知识,它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因此应当作如下的制度安排:(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并具有我国特色的 “现代国家科研机构体制”,并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2)发展和完善R&D制度,同时要求我们在新的环境中建立成果转移与信息保障体系。(3)建立和实施科学家流动制度与现代实验室制度。
企业是技术创新系统的核心,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良好的制度安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与保护。企业的制度安排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为企业创新提供制度安排;二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制度创新。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制度安排首先遇到的是产权界定问题,明晰的产权制度成为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而在我国企业产权界定问题上,政府应居于主导地位。(2)企业实施高效率的组织制度,有效的组织制度与明晰的产权制度直接影响着企业人才资本的激励程度。(3)合理的分配制度成为激励创新行为的源动力,创新收益在个人、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前国家科技部部长朱丽兰指出:“按知识分配,应当成为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就是知识资本参与利润分配,这是从分配制度的角度为知识创新主体的切身利益提供制度保护。
知识与技术创新的能力与创新主体素质关系密切,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良好的教育制度与合理的教育投资。我国当前的教育创新,首先应尽快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而美国、日本及俄罗斯的教育制度安排与变迁及其对国家经济增长的作用与结果,为我们提供了现成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