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理论的发展


国家创新理论的发展

创新思想的产生由来已久,但对国家创新理论的研究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基本是在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创新过程的整体性思考,并运用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发展而来。

    20世纪80年代初,技术经济理论家和创新理论家纳尔逊和罗森伯格就已提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的概念,他们将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一套制度框架,这些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公司的创新业绩。这一定义把创新仅仅看作是公司的创新,非常狭窄,没有指出国家创新系统的本质和精髓。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丹麦经济学家伦德瓦尔首先在一本关于使用者和生产者之间关系的小册子里提出了系统的“创新系统”(SIS)概念,即指研究与开发实验室、技术研究所和生产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创新系统可以是超国家的,超民族的,也可以是国家的或次国家的(地区或地方性的),同时也可以是这些地理区域范围内的部门创新系统。国家创新系统、区域创新系统(引申为国际创新系统)和部门(产业)创新系统实际上是广义的创新系统的三个变量。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对不同领域的创新系统进行研究的结果。如布雷施、马莱尔瓦、卡尔森和莫厄里提出的“部门创新系统”(SIS)集中于各个技术领域和生产区域,库克等“地区创新系统”(RIS)的地理边界指的是,国家内部的地区或包括不同国家的部分地区。这些类型的创新系统可能同时存在,互为补充,而不是互相排斥。在研究创新系统问题时,如果脱离了国家或民族来谈论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创新,则是有局限性的,国家创新系统是其他几种创新系统形成的基础。

1987年,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托费·弗里曼在研究日本时发现,日本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以技术创新为主导,辅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便使国家的经济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并成为工业化大国。由此,费里曼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的概念,并将创新归结为一种国家行为,指出:创新系统是国家内部系统组织及其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即由公共和私有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并强调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及相互作用。该网络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活动及其相互作用旨在经济地创造、引入、改进和扩散知识和技术,使一国的技术创新取得更好绩效。它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之间为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变革和发展的关键动力系统。至此,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创新理论才初步形成,它与熊彼特的创新思想已相去甚远。

20世纪90年代初,纳尔逊(R·Melso)在其出版的《国家创新系统》一书中,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资助技术创新的国家制度体系,并明确指出:创新是大学、企业等有关机构的复合体制,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在技术的私有和公有两方面建立一种适当的平衡,并且研究了大学、政府、企业在新技术生产中的作用。佩特尔(Patel)和帕维蒂(Pavite)在 1994年所写的一些文章中也对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作出了贡献。他们把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决定一个国家内技术学习的方向和速度的国家制度、激励结构和竞争力。以本特阿克·伦德瓦尔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主要通过考察用户与厂商的相互使用来研究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的各组成部分。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认为国家创新系统为:一个创新系统是由在新的、有经济价值的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上互相作用的要素和关系所构成的。而波特将国家创新系统的微观机制与其宏观运行实际联系起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考察国家创新体系,指出一个国家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是该国能否有效地形成竞争性环境和推动创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概念得到制度经济学和创新研究领域的学者的广泛关注。弗里曼、纳尔逊和伦德瓦尔等学者在关于技术和经济理论的研究中对国家创新系统不断补充,使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逐渐确立。虽然学者们对国家创新系统概念作了不断完善和补充,使之得到学术界的普遍承认,但关于国家创新系统的确切定义却并未统一,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一套学习体系。如查尔斯·埃德奎斯特把国家创新系统看作是国家经济的学习体系,学习是创新过程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该称其为“学习系统”(Systems of Learning)而不是“创新系统”(Systems of Innovation)。他指出国家创新系统与教育制度和人力资本开发之间的关系,试图将“创新”和“教育”整合在同一个“学习”概念框架中。因此,在关于国家创新系统的一些著述中就提出了教育对创新的重要性问题。然而,至今还没有人专门在创新体系分析的背景下对教育的作用进行详细研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一套制度体系。如豪尔赫·尼奥西把国家创新系统看作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在制度上的基础设施。国家创新系统是促进学习、尤其是促进技术和组织学习的一系列制度;梅特卡夫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一套明确的制度,这套制度可以共同或单独行使,有助于新技术的开发和传播。另外,这套制度为政府制定和执行影响创新进程的政策提供框架。这是一套相互连接的制度体系,用于知识、技能和新技术产品的创造、储存和转让。”国家创新系统是一套相关的制度,它的核心是那些生产、传播和采用新技术知识的产业公司、大学、公共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社会各部门的创新网络和交互关系,这是大多数研究创新系统的学者所持的观点。如约尔格·迈尔·施塔默认为,所谓“国家创新系统”是指以政府为中介,大学、学院和研究所等学术机构和工业企业间形成的互动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可以将科学技术的成果迅速转化为具有竞争力和高利润的商品;尼奥西、贝隆和克罗等人认为,国家创新系统就是旨在发展民族国家的科学技术事业的私人和公共企业(大型或小型企业)、大学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交互作用,只要它们的合作可以促进新科学和新技术的开发、保护、资助或管理,那么这种作用可以是技术上的和经济上的,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社会上的和金融上的。著名技术经济学家弗里曼、伦德瓦尔、莫厄里、奥克斯利、纳尔逊和罗森伯格也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它是一个几乎调动了国家各个部门研究与开发力量的综合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对国家创新系统给出了官方的定义:“国家创新系统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和中介机构之间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体系变化和发展的关键驱动力的体系,它们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国家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从而影响国家的创新能力。”这是最常用的关于国家创新系统的定义。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创新系统的形成离不开国家创新政策,因为影响创新过程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因素等都必须由国家制定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创新政策包括“研究与开发”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基础设施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教育政策。很显然,创新政策超出了科学技术政策的范围。

国家创新体系实质上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综合起来,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国家创新体系具有制度属性。国家创新体系不是某种单纯的学说,而是一种关于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或体制。因此,国家创新体系能够比较完整地表现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内在本质和运行机制。“创新需要使不同行为者(包括企业、实验室、科学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并且在科学研究、工程实施、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之间进行反馈。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存在于企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关于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与交流所构成的。在这个系统中,相互之间的互动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创新成效和整个经济体系。”第二,国家创新体系具有理论兼容性。由于国家创新体系具有制度属性,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兼顾各种方法论所强调的理论焦点,能够兼容各种方法论的研究维度,它既包括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理论自主性品格,又包括技术决定论强调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社会功能特别是经济功能,还包括社会决定论强调社会因素(如社会制度、政府计划、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等)对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制约作用。第三,国家创新体系具有政策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我们选择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研究框架不仅在于解释现代科学技术革命,而且还在于推进我国的科学技术革命,为其提供可行的政策主张。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即OECD)对国家创新体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实证研究,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公共和私人部门中的组织结构网络,这些部门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着一个国家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着国家的创新业绩。1997年,OECD对组织内的十几个成员国的国家创新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并发表了《国家创新体系》报告,该报告成为国际研究国家创新体系最权威的成果。而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研究,也成为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研究的课题和制定政策的依据。

目前国家创新理论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文献(谢康,陈禹. 知识经济思想的由来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认为,国家创新理论研究的主要结论表现为:(1)国家创新体系的存在决定了一国技术创新能力,国家在创新过程中担负领导角色,国家是创新活动的决定因素;(2)国内创新活动比国际间相互合作的创新活动更加重要;(3)调节国家创新体系网络的杠杆有四个:资金、政策法律、市场和社会;(4)国家创新体系的差异性形成了几种典型的国家创新体制,而1974年美国学者尼尔森提出的“创新进化论”成为这种差异性的最好解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