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亚、万昌公司与龙门煤矿合资仲裁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与台湾溢达仲裁案完全雷同。但,解决的难度和持久性都是难以想象的。该案被国务院台办列为“疑难要案之首”。

    1992年6月22日,由台商王克渠、董子恒的台湾万昌教育制品有限公司、台湾立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门煤矿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生产各类精密塑料、塑胶制品。

    王克渠、董子恒从台湾购进设备,按合同的约定,龙门煤矿尚欠两台商设备款10万美元至今未付,因而,合资公司双方一开始就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且合资公司连年亏损。台商从第二年起就提出撤资,向各级政府哭诉,一直未果,台商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在政府多次调解不成并建议的情况下,洛阳龙门煤矿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洛阳市龙门煤矿在仲裁申请书中认为:
   
两台商所购置的设备报价高,对省商检局鉴定的结果不予承认。因此,请求仲裁庭对两台商出资的实物进行验资评估并确定龙台合资公司实有资本金及各方所占有的出资比例。

    作为两台商的仲裁代理人,彭琰指出:

    一、龙门煤矿在法庭上竟大胆否认洛阳市政府盖章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认为洛阳市政府同意台商的现金投资改为设备实物投资的盖章确认是“随意的”、“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并大胆承认,“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此报告是龙门煤矿“急不可待”地、单方委托会计事务所做出的,并以此作为注册合资公司的“唯一的、假的”验资报告。

    二、洛阳市龙门煤矿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资合同的规定,是造成合资公司连年亏损的症结所在
  

    1、龙门煤矿将注册资本金打入“自设的”合资公司帐号后,本应按约定按时将购设备款汇给台方,但却“擅自抽逃”并高息转贷给了龙门村,将合资公司的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转贷给了钢厂。置台方的多次请求和催促汇设备款于不顾,借合资公司之名,谋其自己利益。
  

    2、龙门煤矿在不告知台方的情况下,自设会计,单独设立了三本帐,并擅自将设备款按其价值的60%作帐。
  

    3、擅自支出的“厂房建设”款项,无一张正式发票。在高达几十万的“投资”中,龙门煤矿竟全部以“白条”为合法的“支出”凭证。
  

    4、合资公司10年来,仅开过2次算得上董事会得会议。

    三、两家台湾公司购进的设备已经有商检局的价值鉴定,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因此无须进行验资评估
   

    龙门煤矿的行为充分证明以下问题:
  

    1、龙门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领导人,“吸引”台商设立合资公司的主观意愿是“用钱自由、用钱方便”,而不是敬业经营,以图国有资产和台商投资最大化的回报。
  

    2、从筹建合资公司至今经营长达10年之久,煤矿法定代表人利用各种方法,背着台商,抽逃、挪用合资公司款项并高息转贷他人;肆意花钱,连一张发票都不去“寻找”。
  

    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合资公司经营上的亏损和管理上的混乱,甚至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功”、为“荣”。这种无所谓的态度达到了惊愕的地步。
  

    龙门煤矿,作为独资的国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是政府组织部门任命的,是受政府和人民之托,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其法律责任是明确的,他必须遵循党、政府和人民的意愿,尽职尽责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本案中的龙门煤矿二届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公然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违反党章和“三个代表”的基本精神;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及台商的利益;损害作为忠心报效祖国的台商的感情;损害了党、政府及台湾人民为“祖国统一”而做出的努力。

    2003年7月25日《法律服务时报》A5版对此案件以“十一年的投资悲剧何时收场”为题目进行了报道

    2003年7月25日,司法部主管、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律服务时报》第A5版刊登了主标题为“十一年的投资悲剧何时收场”,副标题为“律师提示投资环境不容忽视”的文章:

      律师提示投资环境不容忽视

    今年7月28日,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将审理一起因为投资而引发的案件。这起由河南省洛阳市龙门煤矿作为申请人提起的仲裁案件涉及两家台湾的投资商,且纠纷长达十一年之久。此前的2002年11月5日,仲裁委员会曾就此案开庭审理。无奈,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纷争仍在进行。

    两家台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海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彭琰律师认为,此案长达十一年久拖不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内地的投资环境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投资十载 血本无归

    时间要追溯到十几年前,台湾商人王克渠、董子恒决定在内地投资生产塑胶制品,最终选中了老家河南洛阳。1992年6月22日,由王克渠、董子恒分别经营的台湾万昌教育制品有限公司、台湾立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门煤矿签定了《合资经营合同》。一个月后的7月23日,合资企业洛阳龙台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台合资公司)正式成立。

    同年9月21日,龙台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两台商的现汇投资改为以实物投资,并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王克渠、董子恒花费巨资从台湾购进设备后,龙台合资公司开始了生产。

    然而,10年过去了,龙台合资公司却连年亏损。王克渠、董子恒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红利,就连本应由龙门煤矿出资承担的那部分设备款,虽经多次追索,至今仍有11万美元没能返还。眼看着自己用全部的退休金投资的企业竟然经营到如此地步,年尽八旬的王克渠几近绝望。董子恒更因无法偿还购买设备的借款,亲生儿子被当成人质抓走,最终家破人亡。

   违规经营 令人生畏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龙台合资公司长达11年的亏损?

    洛阳市龙门煤矿在仲裁申请书中认为,由于两家台湾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导致龙台合资公司经营亏损。且两台商所购置的设备报价没有权威部门的评估证明,不能承认。因此,请求仲裁庭对两台商出资的实物进行验资评估并确定龙台合资公司实有资本金及各方所占有的出资比例。

    担任两家台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彭琰律师认为,洛阳市龙门煤矿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资合同的规定,是造成合资公司连连亏损的结症所在。两家台湾公司购进的设备已经有商检局的价值鉴定,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因此无须进行验资评估。

    彭律师在介绍第一次仲裁开庭的情况时说,我方列出了龙门煤矿八个方面的违法事实。比如违反我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固定资产投资没有原始凭证;违反合资合同及董事会决议,本应由煤矿合资时提供的在厂方办公设施,却支付了高额的款项,且设施简陋、材料廉价;将合资企业当成“自由支出的小金库”,擅自任意支取,多次支出与合资企业的生产毫无关系的大额款项,任意拿走产品、模具,任意拿白条报销等等。其中,许多违法事实龙门煤矿都予以承认。如高达几十万元的厂房建设款项,无一张正式发票,全部以白条为支出凭证,合资公司十年来,仅开锅、过两次董事会会议,即使在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侵占公司财产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时,也没有召开过董事会议。

    彭律师认为更严重的是,龙门煤矿将打入龙台合资公司帐户的注册资金,在两台商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高息借给他人。当她将龙门煤矿的这种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后,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象这样经营公司,怎么可能赢利呢?”作为两台商的代理人,彭律师在表示同情的同时也感到特别震惊,“一个好端端的、有前景的合资公司却败在龙门煤矿某些领导的手里。这样的投资环境令人担忧”。

    即将开审的仲裁庭上,两家台湾公司依然会坚持他们的反请求,请求仲裁庭裁决洛阳龙门煤矿返还拒付的设备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投资的利息及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