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不过是对两极分化现状的保护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不过是对两极分化现状的保护

《物权法》草案被第五次审议,对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必须特别保护公有财产》的观点,已经在新华网和人民网发表,我进一步分析认为,目前制定《物权法》不合时宜。

这次《物权法》的制定,是在宪法明确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条文后,进一步用具体法律对这一条文加以细化,使保护私有财产更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尝试,其重点增加保护私有财产的最初动机是很明显的。尽管负责起草的部分人员一再表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但目前存在的官员腐败、问题十分严重的国有财产被侵占、破坏或者流失所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已经大大降低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公有财产的信任度,怀疑国家是否具有保护国有财产的能力是普遍的,此时强调所谓的平等保护是可笑的。在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大谈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实质上公有财产只是成为一种陪衬,保护私有财产明显成为主要目的。这样的障眼法是欺骗不了人民群众的,被一时欺骗而醒悟过来的民众的愤怒是可想而知的,暂时搁置《物权法》确实是当前民意要求。

此时制定《物权法》的不合时机,还体现在目前正处于民众对改革予以反思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已经近30年了,我们的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社会公平出现了严重倒退。社会80%的财富集中到了20%的人手上,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5,这已经明显地违背了我们改革的初衷。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一再强调,我们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社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要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就说明我们的改革失败了。改革要实行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他人共同致富。《物权法》则是与这些改革的基本目的相抵触的,它对贫富的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实际上起到的是对目前贫富两极分化现状的保护,是要明确告诉世人,富人的这些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保护的。在此保护下,共同致富被消解了,小平提出的利用税收等国家调节手段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就是不合法的了。《物权法》将要起到的这一作用,在目前情况下是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暂时搁置《物权法》表决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物权法》草拟者一再强调的平等保护,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资本家剥削工人靠的是资本,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消灭资本的剥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引进西方保护资本剥削的法律来适用,把公共财产与剥削资本来加以平等保护是矛盾的不可行的,必然会有一方的保护流于形式不起作用,在目前国有财产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只能是保护公共财产流于形式,所以,此时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的是事实上的不平等。

但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是就不保护资本呢,不是的,对于合法来源的,为我们国家民族富强所用的,为人民群众共同致富有较大作用的,不是用来剥削的资本我们还是要加以严格保护的。目前我们缺乏的就是这样的资本,这也牵涉到一个重要命题——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有市场经济,也有社会主义资本,所谓的社会主义资本,就是为着共同富裕的目的,不是用来剥削人的资本。公有财产用作资本是这样的社会主义资本,私有财产用作资本,具有这样的共同富裕目的不是用来剥削的特性时,也是社会主义资本。我们要大力发展和保护社会主义资本,打击资本主义剥削资本,这也是我们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的。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物权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应当是社会主义资本和公民合法财产,资本主义性质的用来高度剥削的资本是不能保护的,比如公民用自己的财产作资本来坑蒙拐骗,开奴隶作坊,大肆剥削工人的,是不予保护的,而且要予以打击,财产要予以没收。总之,《物权法》是要颁布的,但不是现在,而是要在国家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人民群众较为满意的时候,要在流失的国资基本被追回的时候,要在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不公基本消除的时候,要在社会主义资本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的时候。到那时,我国的首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才到了颁布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