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篇四章四节:产品责任法与进出口贸易


第四节  产品责任法与进出口贸易

    一、产品责任法与出口贸易

    1991年是我国的产品质量效益年,利用产品责任法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其根本问题是把好产品质量关。我国经营出口商品的各行业,都应重视利用国外产品责任法这一法律手段,使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信誉稳固地提高。

    我国的出口产品,要在使用该产品的国家取得牢固的信誉,就必须在设计、生产、包装和销售各环节都以严格的产品责任的标准加以衡量。这样,才能使我国产品不至于遭受西方产品责任法的追究和惩处,才能使我国产品的出口获得充分的发展。

    二、进口贸易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当然,我们仅限于了街和重视外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国内的产品质量法规必须严格地加以实施,以便调整合解决这方面的根本性问题即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低劣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所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及其它特性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民法通则》亦有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还不够系统、完整和严密。因此,专门的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已于1993年出台。

    我国实施产品责任法,又以下三方面的必要性:

    1、在进口商品中,产品责任法便于保护我国用户的正当权益。因为,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此,外国的进口产品对我国用户造成损害时适用我国法规。但我国这方面的法规缺少,势必使我方权益难以充分保护。

    2、产品责任法可使国内的伪劣货低质产品断源截流,使这一类商品出关外销的可能性大为减少。我国的伪劣商品和低质产品屡禁不止,其基本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措施不力。只有国内实施严格的产品责任法,才能使出口产品保证质量,从而使这些出口产品免于进口国产品责任法的追究。

    3、我国在实施产品责任法的时候,应严谨考虑到平衡保护消费者和制造者的利益应把生产厂家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绝不是无限制的全部赔偿。所以,当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到外国进口商的起诉,要求索赔时,我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根据行为地法,合理公正地裁决,这就既维护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同时对外国商人也做了公正的赔偿。当然,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很可能使我国法排除在准据法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这种索赔而导致我国企业破产时,我国的法律也有可能被适用之。

    基于上述,一个系统、完整、严谨的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