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卡拉OK使用MTV收费


  质疑卡拉OK使用MTV收费
                                                             卢一心
日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王化鹏表示,卡拉OK使用MTV收费预计8月初启动。收费标准初步确定是,每个包房每天按照十几块钱的标准来收费,大小包房收费相同。收费的钱最终按照一定比例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给各个音乐发行公司,另一部分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给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而每首歌曲分到的使用费都是按照在KTV的点击率来分配的(见7月23日新京报)。

质疑之一:卡拉OK经营者全国各地到底有多少家,笔者没有详细查证过,只知道,在当今这个娱乐时代,卡拉OK经营者的数量肯定是数不胜数。其它地区不说,笔者所在县城就有二十多家,而每家至少有七、八个包房。另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有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可见,照这样算下去,数量之巨也就用不着去详查了,而这么多钱将用到哪里去呢?

质疑之二:每个包房每天按照十几块钱的标准来收费,而且大小包房收费相同。那么,根据以上统计数字,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每天可以收多少费,我想也用不着详细算了吧?而所收这些钱,据协会称,最终按照一定比例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给各个音乐发行公司,另一部分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给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这样的说法有可能吗?或者可信吗?不得不令人质疑。

质疑之三:既便所收的钱最终确实按照一定比例被分给以上两部分人,但这种分法合理吗?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不错,根据著作权法以上两部分人可以得到其中的一部分钱,可是,目前为止,国家著作权法的完善与落实方面毕竟还有段距离,比如说,以上两部分人的版权所得到底该是多少?又该怎样界定等等?这些问题不先解决,如何去进行收费和分配呢?何况还有其它领域正在静观,不得不考虑。

质疑之四:为什么这次收费是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而不是由国家版权局率先提出?再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本身属于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有什么权力进行收费?既便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也应该由国家版权局来做这件事才对,既便要委托协会收费,也应该通过合法程序才对,何况,协会为什么抢在版权局之前要做这件事?本身意图难道不很明显吗?,难道不产生疑点吗?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5/2006/07-23/[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