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订的“严”与“慎”
文/汤耀国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根据立法过程中的考量、取舍和最终公布的条文来看,此次刑法修正既表明了增强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决心,也体现了慎刑的思想。堪称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样板。
作为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力的武器,刑法天然地具有严肃、严格与严厉的特征,修正案(六)更是从三个方面向“严”的方向推进,一是增设新罪名,二是扩展原有罪行覆盖范围,三是在某些方面提高法定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新情况、问题出现,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商业贿赂蔓延,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盛行,金融诈骗手段翻新等等。根治此类痼疾,既是中央的工作重点所在,也皆为此次修正案重点罚治对象。光在证券期货领域,增设的罪行就有四项,包括违规披露信息,“掏空”上市公司,侵占、挪用客户财产和违规运用资金。另如增加瞒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罪名,扩大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和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等,也都是富于现实针对性之举。
此外,刑法修正案(六)还减少了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也就增大了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如在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的犯罪规定中删除了“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规定,取消了目的要素,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中删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这也将在实践中增大打击范围。
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适当提高法定刑,加大犯罪成本,提高刑法震慑力,也是此次修订的特点。如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等。
无论怎样的“严刑峻法”,都须符合法治精神与现实需要。作为国家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最后手段,刑法的修订尤须慎重。可喜的是,此次刑法修订不仅能在多方面展示“严”的一面,还在一些社会分歧较大、意见难统一的方面采取“搁置”办法,体现了慎刑思想。
最典型的莫过于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处理。毋庸置疑,这种行为确实加剧了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峻形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修订案(六)在二次审议稿中还将其规定为犯罪。但反对的意见与呼声也一直很高,鉴于争议较大,最终公布时去掉了该项条款,留待继续研究论证,充分彰显了在运用“最后防线”时的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