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入确定的税收政策:
(1)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①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仅适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国税发[1995]140号)
②生产经营期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1)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2)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国税函发[1995]494号)
(2)股票、股权投资收益:
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3)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租赁取得的房租收入:
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②境外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与境外企业签定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
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搬迁补偿费收入: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的,应当在其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就超过原价的部分,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收到退税税款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其他:
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还本付息期间,如只支付双方借款投资的本息,不分配利润,应分别视为其收入分配,准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其应提取的折旧等费用,计算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