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胜利前夕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解决住房和医疗这两个问题,是工人最迫切的要求,因而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毛泽东同志作出指示,明确在数年内要解决工人住宅问题。
1949年5月,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明确指出:“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所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人民政府颁布法令稳定了房屋租赁关系,使部分工人得以安居;各地人民政府大力改善工人住宅区的环境卫生,改善了工人居住条件;加上全国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建工人宿舍,解决了部分工人及家属的居住困难。
尽管如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人的住房紧张仍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工人因没有房子住而露宿街头,睡在火车站的票房,住在机器房、澡堂、破车厢里;有的工人因缺房不能结婚,有的工人结婚后因缺房不能同居,女方因此而提出离婚者不是个别现象;有的工人虽然有房住,但是地潮屋漏,阴暗狭小,空气恶劣,疾病流行,甚至男女混居,若干对夫妇同住,翁媳一炕;有的两对以上的夫妇合居在一间房子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工人居住极为分散,上下班往返50~60里路,影响工人的休息与睡眠时间;等等。住房紧张造成工人思想上极大的负担与痛苦,严重地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一些工人对企业的行政方面和工会颇为不满,生产情绪动荡不定。
工人的住房紧张,一方面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工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工人数量增加很快,工人住宅的修建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
为了尽快解决工人的住宅问题,各地人民政府除了有计划地增加住宅投资外,还积极依靠工人群众的力量,如发动工人储蓄建房,组织住宅合作社;长期贷款给工人自建住宅,公家按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帮助等。据全国总工会统计,从1952年到1956年,国家对工人住宅的投资共有41.6亿元,建筑面积达7282万平方米,住宅投资平均约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9.32%。另外,从1952年到1956年国家还帮助工人用“自建公助”的办法盖简易住宅。据不完全统计,铁路、煤炭、纺织等部门,共帮助工人自建住宅23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11万多工人的住宅问题。根据1956年对99个城市、工矿区的980万职工调查,住公家房屋的工人约占工人总数的46%,加上住在办公室、仓库、营业室、货栈、厂房和工棚等房屋的工人,住公家房屋的约占工人总数的50%以上。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拿出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兴建工人住宅,这对于尽快解决当时工人群众关注的问题,安定人心,促进工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公房的房租政策和管理制度很不合理,公房房租偏低,国家出资为工人建住宅这样一件得民心的好事,却渐渐演变为国家的沉重包袱。
根据国家统计局1956年职工家庭收支调查,住公房的职工平均每户每月负担房租2.1元,占家庭收入的2.4%,占本人工资的3.2%。国家收回的租金,一般只达应收租金的1/3到1/2左右。
另据城市服务部调查了解,公房房租收取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职工宿舍,大都按照国务院1955年规定的标准收取,即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每月租金0.12元,房租负担一般约占职工平均工资的2~4%;二是企业职工宿舍,其房租标准,有的同机关相近,但大部分比机关宿舍低,有的甚至不收房租,企业职工的房租负担一般约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2%。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56年第四季度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住用公房,房租支出平均约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7%;三是民用公房,其房租标准大部分比机关、企业职工宿舍高,有的与机关宿舍相同。上海、武汉、天津、广州、重庆、西安、南京、南昌、北京等城市,砖瓦结构的民用公房,一般每平方米每月租金0.20~0.33元,房租负担约占职工平均工资的6~10%。所收房租除了缴纳房地产税、保险费、管理费以外,都够维修费用,有的还能收回部分或全部折旧费;四是军官家属宿舍,房租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一律0.05元。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试算,一般砖木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标准0.36元,才能够维持正常开支,包括修缮费、管理费、保险费、房地产税、折旧费等。与此相比,机关宿舍的房租标准只及正常开支的1/3,企业宿舍只及1/5,民用公房按每平方米月租0.20元计算,也只及正常开支的3/5。
由于公房房租低,加上公房条件好,水电费有补贴,导致职工都向公房挤。有的职工说,“给我一间房,等于提一级”;职工中产生了“谁不带家属谁吃亏”的思想;还有部分职工把自己的私房卖掉,要公家给他房子。同时,由于私房房租一般要比机关宿舍高2倍左右,为了平衡职工的房租负担,有些单位对住民房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
1956年,全国总工会召开职工生活福利会议的时候,打算全面推行房租补贴的办法。但由于国务院没有批准下达这次会议文件,只有个别地区和部门根据会议精神自行规定实行。1957年9月,劳动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停止推行,有的取消了,有的并没有取消。据劳动部对20多个省市的统计,享受房租补贴的职工有127676人,约占这些省市职工总数的8%,平均每个职工每月补助2.4元。
党和政府对城镇住房问题存在的弊端,有着深刻的认识。195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上,周恩来所作的《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重点谈到了城镇住房问题。报告指出:必须适当地提高职工住公房的收费标准。租金一般应当包括折旧、维护、管理三项费用。此外,对住民房的职工的房租补贴,也应该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必须制定严格的房屋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并且运用群众路线的办法,依靠群众力量来监督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但是,由于后来的批判反冒进,这些措施并没有得到贯彻。相反,“大跃进”中供给制的分配方式和扩大社会福利被看成是共产主义,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公房房租的主张化为泡影。
1965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报告》时规定,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应当贯彻执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遗憾的是,一直到改革开放开始时,不少城市或单位以减轻职工负担或调整租金标准为由,任意降低公有住宅租金。
城镇住房福利制度,就这样延续下来,并逐渐演变为分配不公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