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拥军
何清琏先生在“经济学理论与屠龙术”(《读书》1997年第三期)一文中,将脱离实际,只对研究者评定职称显示博学有用,对实际问题的认识把握毫无帮助的泡沫学术喻之为屠龙术,可谓观点独到、一针见血,只是她将意识形态理论和不能为实践提供具体操作建议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均归入屠龙术的范围,似有偏颇之处。笔者以为,这样的屠龙之术并非全无用处。
一
不论是突破“两个凡是”的藩篱,破除既定方针束缚的意识形态攻坚战——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还是为新时期政策调整与发展商品经济提供意识形态合法性论证的初级阶段理论,抑或是论证市场经济优越性与计划经济本质弊端的西方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虽然从总体上看,就这些观念是对原有理论原则的重新阐释而言,它们不是“我注六经”就是“六经注我”,从既定理论体系本身的发展进步衡量,这些观点的提出也许并没有多少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对于左的观念或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始终禁锢人们的头脑,始终占据统治地位的现实中国而言,这类研究的巨大现实作用与政治意义却无论如何不能低估。不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这一新的思想原则,改革前几十年建立起来的冠之以“社会主义”之名的左的政治经济政策,就不可能被质疑,更不可能被改变;不破除小生产是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旧的意识形态观念,包产到户的农村经济政策就不可能被推行;不树立商品经济是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的理念,不确立计划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不独属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市场经济体制就不会成为中国制度转型的目标模式。虽然为了减少意识形态干扰,避免陷入意识形态纷争的泥沼,邓小平同志运用了“不争论”、“让事实说话”的政治智慧;虽然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际生活,现实中,“当北京、上海的经济学界还在煞有介事的争论商品经济到底姓‘社’还是性‘资’,广东已经轰轰烈烈地大搞商品经济;当经济学界正在探讨股份制是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产物时,广东早已发行了它的第一张股票;当经济学家还在考虑市场经济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时,广东等开放地区的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读书》1997年第三期123页)。但是,从理论上真正搞清楚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不可逾越,达成改革姓“社”不姓“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意识形态共识,其重要性是怎样评价也不为过的。
为什么改革20多年来发生过不止一次的左倾思想回潮,为什么经济一面临问题,改革一遭遇困难,左的观念、主张马上跑了出来?为什么总是出现思想观念上是非难辨的局面,出现意识形态斗争的胶着局面?为什么直到今天,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改革解决问题,还是保留过渡措施,采用传统方法,向后看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依然莫衷一是?为什么“用计划手段还是用市场手段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一个可由领导视情况灵活掌握”这样的糊涂认识还很有市场?就是因为计划经济合理性必然性的旧的意识形态与僵化的社会主义观念,一直未能得到彻底的清算,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市场取向改革、市场体制模式的合理性科学性的意识形态观念远未占据主导地位的缘故。
对于辩护理论的作用和理论研究的意识形态功能,领导们是看得很清楚的。不论是初级阶段理论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观念前提,还是“讲政治”为打击市场经济中与社会主义原则背道而驰的作风、行为、现象提供观念基础,还是“三个代表”思想为新时期政治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的意识形态前提,都充分显示出意识形态理论观念的巨大作用,显示出意识形态主导下的特定价值观对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影响。何新所谓当前问题的关键在意识形态,在于新自由主义思想观念渗透的观点,虽然是从左的立场和角度立论的,其本身的是非曲直有待论证,但显然他是深谙政治之道,熟悉意识形态观念在现实中国的意义的。他明白,自由主义一旦成为占居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观念,一切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模式、政治经济主张,都会因为旧的意识形态禁忌的消除而被提出,被付诸实施。
意识形态理论的重要性还在于,我们是一个有着长时间政策治国传统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履行甚至制定,在很大的程度上受政策观念倾向的影响。特定的意识形态,为各部门各级领导制定理解运用政策,提供了价值取向、观念依据和衡量标准。对于具体政治经济政策的落实,对政府部门具体的施政行为、力度、效果而言,特定的意识形态观念具有基础性和实质性的作用。举个简单的例子,改革以来,虽然法律上从来没有禁止过私营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事实上存在的针对私营企业的行业、身份、资金等多方面的限制歧视,使得私营经济的普遍发展不能不受到较大影响。如果主流意识形态为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为私营企业的平等待遇“鼓与呼”,为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合理性的论证与积极正面的引导,倾向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这样一来,私营经济的发展就会因为拥有良好的意识形态环境,得以突破各种阻力限制超常规发展。反之则相反。虽然正式的法律法规在此前后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实际的政策执行与现实的法律尺度,却可能随意识形态倾向的不同而有霄壤之别。
二
经济学家自己炒股或者为企业管理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无一例外的归于失败的事实,既不能说明经济理论的无用,也不能说明经济理论的不正确。仅仅说明:一、经济学基础理论及其研究者的局限;二、现实条件的不规范,使得特定的理论不能应用。基础理论是抽象和一般性的,其原理,对于人们认识现实、从事实践,只起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并不能对实际问题解决提供具体的的操作建议。缺乏企业管理、对策分析、操作咨询等方面的人才与研究机构,使得人们将这一类社会需求投向从事一般经济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而此并非经济学家的长项。即使在经济学理论研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从事企业管理、经济对策研究、金融操作咨询的机构与人才,同从事一般经济理论或基础理论研究的机构和人才,也是不相同的。就像研究惯性原理的物理学家,从惯性规律出发得不出对汽车刹车系统的改进具有意义的结论一样,研究一般均衡模式的经济学家,从需求定律出发也不可能得出对股票操作。具有意义的实际结论。要求从事基础理论的经济学家提供企业管理与买卖股票的具体建议,如同要求牛顿提供克服旱冰鞋阻力的具体方案一样,是强人所难的非分要求。
所谓现实条件的不规范指的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并没有建立起某种体制,或者名义上建立了,实际名不副实。对于特定理论来讲,不存在该理论解释的现实。或者说,实际存在的事实与理论得以成立的事实条件不相符合。由此,形成理论不能解释现实,或理论的结论与现实的表现很不一致的现象。比如从事股份公司组织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从股份公司运行的特点规律以及有关治理结构合理性的公认结论出发,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若干原则。假若这些原则的运用,不仅毫无效果,而且实践结果与理论逻辑背道而驰。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往往是现实条件的不合格不规范所致,与理论的正确与否无关。现实中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股份公司,存在的只是名为股份公司实则从体制到运行方式毫无改变的传统国有企业,有关股份公司体制合理性与优越性的公认结论,不能解释这样的企业及其行为规律,或者说相关的原则和建议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起指导作用,这是十分正常的。
又比如,谁都知道分权有利于避免不受限制的权力给国家政治带来的危害,现代社会,不论东方西方,立法、司法、行政及政党组织的权力都大致实行了分设,并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分权理论对于分权的合理性,权力划分原则及其分权条件下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作了明确阐述,相关的结论和原则世所公认。假如有人提问,国民党实行五权分立,比三权分立还要彻底,权力分立理论怎么就解释不了蒋介石统治下国民党政权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呢?或者说在国民党政权下,人们怎么就看不到权力分立的作用和好处呢?经验表明,这不是政治学分权理论的过错,而是现实的过错。国民党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权力分立的现代政治体制,建立的是有权力分立之名无权力分立之实的独裁制度,分权理论不能解释这样的政治现实理所当然。没有分权的现实,何以会有分权理论对现实的有效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