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全面详细解读(11)


    80.中国联通公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联通公司下列业务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329号、1401号)
  (1)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用户提供的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2)有价通信卡折扣扣除。对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内地子公司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的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额。
  (3)广告宣传费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对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5)补偿金摊销。对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6)补提资产折旧。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作项目,所涉及的需要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7)固定资产折旧残值预留。中国联通公司所属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
  81.购买保险费支出扣除。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发[2002]31号)
  82.金融企业防治“非典”项目扣除。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在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财金[2003]56号)
  83.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106号)
  84.安装税控装置支出扣除。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2]15号)
  85.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补充保险扣除。在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对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1]9号)
  8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从2002年11月1日起,各类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采取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贷款人和担保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贷款人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取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法院也无财产可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9)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因被投资企业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终止法人资格而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合法措施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