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TBT中国政府怎么办?


面对TBT中国政府怎么办?

 

1.建立完整和畅通的信息通报制度。在国际贸易中,若一国经常对技术法规进行修订,其他国家在信息不畅的情况下,按照进口国的原先要求生产商品,在出口时就会遭遇信息障碍。因此我们应充分运用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每一成员国应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秘密的各种信息。包括: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货物贸易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等等。同时,还可以利用WTOTBT咨询点,了解各签约方政府、工商、经贸团体采取的技术壁垒细节,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特别是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及早地得到其他WTO成员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的信息,尽早采取措施,达到对方的相关要求。

2.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是形成贸易壁垒的条件之一,故WTOTBT协议强调在一切需要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地方,如已有相关的国际标准存在,各成员均应首先采用这些国际标准。通过采用国际标准,不但可以防止和消除技术壁垒,而且可以有效地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避免发达国家在技术发展过程中曾经走过的弯路和付出的代价。因此,日、美、英、法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重都在85%以上,而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278项,采用国际标推的有8387项,约占43%,其中真正采用ISOIEC标准的仅占10%左右。这样的数据对比表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尽管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一大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但数量远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专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的市场技术指标体系,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市场、法规体系也正在建设中,现有的法规交叉、矛盾,缺乏统一的协调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保护本国市场,也无法向国内企业反映国外的信息和要求,使得政府和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都很低。所以我国政府必须清理全国和地方关于贸易壁垒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废止过时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

3.完善反技术壁垒体系。一是建立技术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要发挥我驻外机构的优势,必要时向技术壁垒发源地的日本、美国、欧盟派驻专门代表收集、整理国外技术壁垒信息,建立我国国家技术壁垒数据库和咨询中心,及时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术壁垒信息,从而对国外可能出现的技术壁垒预先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全国性的应对技术壁垒快速反应机制,实现中央与地方互动,政府与中介组织、企业与专家互动,及时对国外制定和实施的针对我国的技术壁垒进行交涉,尽量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健全反技术壁垒的研究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和掌握《TBT协定》及其他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国内外反技术壁垒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壁垒的经验教训,探索应对技术壁垒的一般规律,并在解决贸易纠纷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反映情况,完善相关措施,更好地应对国外技术壁垒。三是建立我国的技术壁垒体系。一方面通过技术壁垒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技术壁垒的国家或地区,保留报复的权利,并根据形势需要实施报复,以使这些国家及时撤消针对我国的不合理技术壁垒。四是要大力推动检验检疫政府实验室的建设。

4.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积极推广并规范认证工作是我国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前提。一是壮大我国认证机构力量。引导认证机构走股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和国家必要的扶持,尽快形成一批专业技术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管理有序、世界知名的认证机构。二是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积极推广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和ISO18000安全标准认证,增加认证的透明度和权威性,避免多头认证。同时,要扩大认证覆盖面,使更多企业和更多产品拿到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三是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认证不仅要遵循我国的标准、程序,而且还要掌握其他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避免出现较大差异。同时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认证水平和国际信誉,争取签定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使我们更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取得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权威认证机构的认可和授权,为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四是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目前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及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技术领导,尽可能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检测技术纳入国际标准。这显然不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受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因此我国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全面参加ISOIEC各委员会和工作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充分反映我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特别是要尽量争取把我国的优势项目(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中去。

5.超前研究,理性对待TBT争端。目前有关国外TBT预警系统尚不完善,还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在这方面要加强超前研究,特别是可预见的潜在技术贸易壁垒研究。欧盟《产品安全条例》早在四年前就开始酝酿,纺织品服装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的指令起始于1994年德国政府公布的消费品安全法的修正案。这提醒我们在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略见端倪时就应当予以重视和开展应对研究。利用我国入世后具有了全面参加世贸组织有关技术贸易壁垒、卫生检疫措施等规则制订或修改的资格和发言权,及时认真的研究其它成员拟定的有关TBTSPS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在其正式发布之前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修改意见,进而确保我国产品顺利进入有关成员的市场。对于国外已经实施的过分的技术要求,我们要认真开展科学研究,掌握科学依据和有关资料,运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打破其它成员为我国产品出口设置的不合理的技术贸易壁垒。加强世贸组织TBTSPSDSU等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纠纷和案例的研究,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有理有节地磋商对外贸易争端。

6.加强检验检疫,把好进出口关。按照国际规则强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当要求的出口产品要严格出境检验检疫,防止或避免产生贸易纠纷并对其他同类或有关商品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出口到一个国家的一种商品出问题,会很快引起连锁反应泱及无辜。2002年欧盟因从我国个别地区出口的农水产品中发现问题而全面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这方面的教训应认真吸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并不都是好的,良莠不齐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影响人类、动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劳动保护方面的案例仍有发生。如江苏省从荷兰进口的肠衣中检出氯霉素超标、从进口服装面料中查出不符我国标准的成份,加强进口检验检疫不但保护我国人民、动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而且有利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7.充分利用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法律条款,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首先,《TBT协议》明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特别需要并规定相应的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可按照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和实施与其发展需要相一致的、与国际标准有差异的技术标推、条例和验证程序;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因技术标准问题产生分歧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等。其次,根据WTOTBT的规定,每一项新规定的实施都有2个月的缓冲期。在这2个月里,其他成员国可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特别是不同意的观点可以提出来,只要有正当理由,颁布新措施的国家要接受,并进行修改。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该充分享受这一权利,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及中介组织,对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图、合法性、合理性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可能降低其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第三,抵制歧视性标准。依据《TBT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双重标准。如果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一些歧视性技术壁垒,我国要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坚决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第四,充分利用有区别待遇。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的,要争取充分利用《TBT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有区别的待遇原则,及时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申请技术援助和延长有关技术性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性措施要求的能力,降低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