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法律难题


(律师在线)租赁协议签订后,发现营业执照不能办理,能否中止合约?
    罗女士:我第一次开店做生意,不了解租赁及工商事务。半个月前,我在福田区看中了一家商铺,该商铺原是一间住宅,业主将其一分为三,自己使用中间的部分(在当地工商所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左右2边用于出租。我看中的是左边部分,该商铺的一半面积为违规加建部分。
    由于经营心切,在缺少经验而且不了解详细情况的条件下,仓促与业主签订了为期3年的租赁协议,并一次性交付了3个月的押金及1个月零10天的租金共9000元。合约中的一条是“合约期未满,不退押金”,另外业主口头答应配合办理执照但未写入合约中。
    由于我经营的是公司业务,必须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在申办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才知道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必须提供商铺租赁合同(业主不能提供),住宅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特别是公司执照,而且同一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份营业执照。
鉴于上述情况,我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不能正常经营,于是我向业主提出了中止合约的要求,经多次协商,业主只同意退租金不退押金,请问业主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能否正常中止合约,取回全款?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王劲松 律师

 

首先要明确,罗女士和业主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一般而言,只有一方已构成根本性的严重违约,另一方才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如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罗女士与业主的租赁协议中已载明业主保证租赁物业能够作商铺用途使用,那么,业主就对此负有责任。如租赁物业无法办理正常营业手续,就属于业主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罗女士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业主便应当退还全部押金。

如果租赁协议并无类似约定,则罗女士主张解除合同便依据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罗女士有相关证据,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取回押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变更或撤销合同有严格的限制,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且时效不能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