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企的所得税优惠



  
  一、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什么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③冶金、化学、建材工业;④轻工、纺织、包装工业;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⑦建筑业;⑧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客运、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企业;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3、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①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②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③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④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4、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5、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6、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例如: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或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等,都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对于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①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②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③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④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⑤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
  7、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既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二、其他有关规定
1、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2、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3、对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4、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规定。
  5、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