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团公司管理中的法律控制



 
许多企业的事实证明,缺乏法律控制与支持,很容易导致管理失控和资产流失。多元化发展的集团公司尤其如此。律师作为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如何在公司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实现既凸显集团公司规模优势,又降低管理风险的战略目标?当前,这一课题已显得十分突出。
我国多数企业的现状决定了集中式管理思想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仍会是集团公司的首选指导思想。法律顾问对此应有深刻认识,并应在集中监控权力、集中共享信息等方面切实开展工作。
1、集中监控权力,降低集团风险
集权与分权是相对的。集团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法律顾问应帮助集团公司在“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的原则下进行权力划分,并建立超前的、防范于未然的专业化法律安全保障体系,依法规范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控制。
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对下属公司及职业经理的必要的法律监控。
职业经理违反由于其特殊身份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会直接损害集团利益。包括三类,一类是职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而针对资本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类是渎职行为,一类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行为。对于做出越轨行为的职业经理,公司有必要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给予其一定的惩罚,在从客观上剥夺其再次行为的条件同时,使其主观上产生畏惧、痛苦、悔过等心理,减少行为人再次行为的可能性,预防越轨行为再次发生,并对其他不稳定分子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最直接约束职业经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公司法。例如《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以防止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和本公司展开不正当竞争。再如,为预防经理侵犯公司财产权,《公司法》规定经理不得利用职位侵占公司财产或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总之,公司法是公司可以用来防范职业经理的越轨行为的重要工具,法律顾问要帮助公司熟悉和正确使用公司法来防范职业经理越轨行为。
公司与职业经理之间的合同也是防范职业经理越轨行为的又一重要法律工具。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完善,许多可以防范职业经理越轨行为的有效措施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当事人合同中订立相关协议、而法律支持合同的方式得以实现其权威性,典型的如用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公司法律顾问要在公司和经理的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职权范围及损害赔偿内容,做到权责统一,使其成为规范职业经理行为的工具。
3、集中共享信息,作出正确决策。
法律的支持对集团公司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及时收集、梳理与各子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法律信息平台;切实掌握各子公司的经济、人事动态,及时向各子公司提出法律建议,帮助各子公司将风险化解于萌芽阶段。如参与各子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集团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及时地配合各子公司办理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等法律事务。
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信息平台与法律顾问进行直接交流。
    公司的所有重要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否则合同就无法签订——跨国公司普遍奉行的这一准则充分说明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和重要性。一名律师,要真正做好称职的法律顾问,就应突出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控制与支持,使法律顾问工作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