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的农信社审计体系


新体制下的农信社审计体系

添加时间:2006-03-31 09:53:14  作者:刘小萃  [发表评论]

    改革后,农信社的管理模式和产权制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为了适应新的体制下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必须重构审计体系,建立以内部审计、行业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为基本构架的新的审计监督运行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本期话题:如何重新构建农信社的审计监督运行机制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小萃
    作客嘉宾: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刘志高


    主持人:那么您认为在新的体制下,如何重构信用社内部审计呢?
    刘志高:新体制下的县市联社内部审计建设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内部审计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一是县市联社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单独设置,由联社主要领导直接领导,直接对县市联社理事会负责,从事审计活动不受各网点的制约。二是县市联社理事会要赋予内审部门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力。三是县市联社内审人员的工作要具有独立性。
    内部审计要力求全面和广泛。内部审计作为县市联社的一个主要综合监督部门,要力求将审计覆盖到业务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品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覆盖到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内部审计要注意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审计的目的不能单纯局限于搞好审计监督,更主要的是要为本单位业务经营搞好服务,为本单位领导检查工作提供信息,为其决策提供咨询,为其发展献计献策,只有在审计监督中搞好服务,内部审计才有生命力。
    主持人:县市联社内部审计由于受制领导多、碍于情面、不敢抓不敢管,对有些业务的审计难免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刘志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审计。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行业审计队伍。建议由省级联社负责组建行业审计稽查大队,并将市(州)联社审计人员纳入省级联社稽查大队统一管理。二是明确行业审计的重点:开展市、县联社班子成员的离任审计;市、县联社财务决算和效益状况的审计;对市、县联社资产质量和资金运用的审计;农村信用社透明度的审计;对市、县联社落实执行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三是加大审计查处力度。注意维护省级联社行业管理的权威性。
    主持人:省级政府要完成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做好审计监督是关键。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
    刘志高:省级政府在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依法审计。不得借审计名义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二是对信用社的审计只能由省级政府安排省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不得把对信用社的审计监督权下放给市(州)和县、乡政府的审计机构。三是要把握审计的时机。为了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正常业务经营,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审计不宜经常进行。
    省级政府在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审计监督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审计:对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和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重大事项决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省级联社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对省级联社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对农村信用社重大资金运用和重大财务开支进行审计;对省级联社自身制定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主持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农信社业务经营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最具有客观公正性,并且最为社会公众认可。您对农信社引入外部审计有何看法?
    刘志高:目前,可积极探索引进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创办新的农村信用社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农村信用社的新机构资本金进行检验,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二是在农村信用社机构进行撤并、分立时,引进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清算事宜进行审计,要求出据有关审计报告。三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和投资对象、业务合作对象的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投资和其他业务合作决算提供依据。四是对农村信用社财务决算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为农村信用社向社会披露内部信息提供依据。

 [稿件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6年第1913期H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