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在广州市北京路有一间临街铺面。2004年12月王某以月租100000元租给金某做服装生意,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转租须经铺主王某同意。由于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金某在经营半年后看到生意惨淡,不断亏本,遂于2005年6月以月租110000元转租给阳江人丁某做食品生意,合同期限半年,但金某没有把转租的真实情况告诉王某。丁某租得铺面后即投资60000多元对铺面进行改造装修。2005年12月,王某从国外探亲归来,看到铺面已面目全非,而且是自己不认识的丁某在做生意,便找到金某问是怎么回事,金某只好把转租铺面一事告诉王某。王某对金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转租很是恼火,遂以金某不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同金某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金某在二日内把货物清走并将铺面恢复原状。然而,金某与丁某均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并与其争吵不休。于是王某把金某和丁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铺面原状,丁某则要求金某赔偿他的装修损失60000多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解除王某同金某的铺面租赁合同关系,金某承担恢复铺面原状的义务并负责赔偿丁某装修损失60000多元。
谢恒律师释惑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法第24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金某租下铺面后,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擅自把铺面转租给第三人丁某,根据《合同法》240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转租须经王某同意,金某转租别人,王某当然有权解除与金某的租赁关系。金某在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让丁某对铺面进行改造装修,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和过错责任原则,故应承担恢复铺面原状的责任。又因为金某隐瞒了不经出租人王某同意的事实,使丁某同其签订转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2条第二款规定,金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故应赔偿丁某装修损失60000多元。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那么王某不能以金某转租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就是否允许转租作出约定,不能认为没说不允许转租就可以转租,金某转租仍要以出租人王某同意为前提。
特别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王某在广州市北京路有一间临街铺面。2004年12月王某以月租100000元租给金某做服装生意,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转租须经铺主王某同意。由于竞争激烈,加上经营不善,金某在经营半年后看到生意惨淡,不断亏本,遂于2005年6月以月租110000元转租给阳江人丁某做食品生意,合同期限半年,但金某没有把转租的真实情况告诉王某。丁某租得铺面后即投资60000多元对铺面进行改造装修。2005年12月,王某从国外探亲归来,看到铺面已面目全非,而且是自己不认识的丁某在做生意,便找到金某问是怎么回事,金某只好把转租铺面一事告诉王某。王某对金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转租很是恼火,遂以金某不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同金某签订的合同,并要求金某在二日内把货物清走并将铺面恢复原状。然而,金某与丁某均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并与其争吵不休。于是王某把金某和丁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铺面原状,丁某则要求金某赔偿他的装修损失60000多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解除王某同金某的铺面租赁合同关系,金某承担恢复铺面原状的义务并负责赔偿丁某装修损失60000多元。
谢恒律师释惑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法第24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金某租下铺面后,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擅自把铺面转租给第三人丁某,根据《合同法》240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转租须经王某同意,金某转租别人,王某当然有权解除与金某的租赁关系。金某在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让丁某对铺面进行改造装修,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和过错责任原则,故应承担恢复铺面原状的责任。又因为金某隐瞒了不经出租人王某同意的事实,使丁某同其签订转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42条第二款规定,金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故应赔偿丁某装修损失60000多元。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那么王某不能以金某转租为由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就是否允许转租作出约定,不能认为没说不允许转租就可以转租,金某转租仍要以出租人王某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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