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追“凶”当慎行


    作者:赵福军出处:天极网

    摘要:虚拟的快感似乎来的容易,去的更快,但带来的伤害却并不会很快消散

  一只猫,由于被虐杀,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无组织的,看似“和目的性”网络追“凶”,当事人最终迫于舆论压力,被免去职务,并在地方政府网站上发布了道歉信。

  民众的话语权随着“宇宙A级通缉令”、千余元抓捕悬赏金,并通过网络的形式被急速扩大,释放出了超大能量,甚至媒体记者为了抓取新闻点,不惜千里迢迢,赶往东北“取证”,好事网民也帖出虐猫地点、参与者的所有联系方式,甚至包括邮箱、QQ、电话、手机、车牌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当地政府此次竟“出奇”的主动,不惜人力、物力、财力召开专题协调会,积极调查,通过电子政务的形式公布了处理意见与肇事者的检讨书。

  一切都很突然、一切都像是在讲神话故事,但这一切都是真的,就真实的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并影响至每个物理世界中相关的肉身。肇事者被停职或许“罪”有应得,但其子女却迫于压力停学在家是否也活该呢?在这场声势浩大的“义举”中,肇事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给予了保障与关注?网络追“凶”是否可取,是否应该注意分寸,不要伤及无辜呢?

  我们知道刑法是用来打击制裁违法犯罪的,以期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是国家却专门在此之外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花费人力、物力、财力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了辩护、公正审判程序,为何?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不能以为存在犯罪行为就将其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给予一次性剥夺,程序法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实现自身的程序正义。反观此次网络追“凶”,追查真凶,还网民或公众一个知情权本无可厚非,但是代价却是以侵犯、抛弃肇事者隐私权、肖像权、家庭安宁权、甚至人格权为代价的,是以漠视肇事者家庭其它成员的生活安宁,甚至人生为代价的,这代价又是否过于沉重?

  “宇宙A级通缉令”注明:“人渣,犯恶意虐杀小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若在街上看见此人,可将其扭送屠宰场或当街乱棒打死!”似乎让人看到了一种“罪恶”正假借另外一种“正义”而行,让人感觉到了网络社会中规则的无序。

  私自发布“网络通缉令”不但于法无据,发而会违反相关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23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即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均无权发布。而且各级公安机关只得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发布,跨管辖区域的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宇宙A级通缉令”不但违反了司法程序,而且涉嫌侵犯肇事者的合法民事权益,并且存在混淆、误导网民,降低司法权威的危害。正所谓爽了一时,害处非浅。

  还记得“育教网”因劳动纠纷对高某所发的网络“通缉令”风波吗?就是因为网站擅自发布了含有高某联系隐私的信息,被通缉者高某发现该通缉令后,不但未串然逃走,反而一纸诉状将该“网络通缉令”的始作俑者“育教网”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该网站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育教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在“育教网”上向高先生赔礼道歉,如果被告拒绝,每少赔礼道歉一天向高先生支付600元,并赔偿高先生精神抚慰金两万元。难得此案不值得我们警醒吗?

  虚拟的快感似乎来的容易,去的更快,但带来的伤害却并不会很快消散,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并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现实社会中的规则、法律、道德同样对虚拟世界中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规治和调整,网络追“凶”需要注意分寸,别好心办坏事,一招不慎,“通缉令”的指向就会“适得其反”,最终通缉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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