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银监机构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发挥职能作用


  日前,刘明康主席在银监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将结合银行业特点,认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基建、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和商业广告等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行务公开等制度,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那么作为基层银监机构,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发挥职能作用呢?

  一、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指的就是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充分认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笔者以为,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是顺应国家总体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日渐加快,各项事业在全球化潮流面前顺利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也经常面对一些不和谐之音,商业贿赂行为即为其一。南开大学的一项调查称,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在我国已得到普遍的默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商业贿赂已成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直接干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尤其是在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形势所需。

  其次,是加快银行业改革进程的必然结果。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在一些关键领域已有所突破。无论是交行、建行的海外上市,工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还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推进,均说明我国银行业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中资银行在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利润的增长、组织形式及运作规则的变化、股份制改造完成及上市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和工、中、建、交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中资银行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业务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任务更加突出,法人治理建设的任务更为迫切。这表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攻坚不但力度正在加大,而且已经开始注重提高改革的质量。如果不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治理,改革的进程将受到影响,改革的质量也难以继续得到提高。因此,银监会决定今年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也是加大银行改革攻坚力度,注重提高银行业运行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再次,是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近年来,银行业案件频繁曝光,大量的金融诈骗案件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一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纷纷落马,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性,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任何一个微小的基层犯罪,都反映了银行体系风险防范上的疏漏,并将直接对银行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已经和正在面临上市的银行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去年,银监会掀起了一场全方位、拉网式的监管风暴,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和操作风险防范工作,共发现案件1272起,督促处理涉案人员1466人,银行业案件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大案要案数量从去年三季度起开始逐季下降,基本实现了用一年时间消除案件声誉风险和负面影响的目标。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只有加快改革和发展,才能确保全年各项工作向前推进。由于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仅表明中央决心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来惩治腐败,也是银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体现。

  三、基层银监机构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笔者以为,基层银监机构在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重点要履行好如下职责:

  一是突出重点,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讲,突出重点,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应该讲,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或者保证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成效的过程,就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得到贯彻执行的具体表现。当前,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地区和银行比较严重,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花样比较新奇,已查处的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腐败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把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也是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强化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加强指导,充分发挥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基层银监机构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处理惩处商业贿赂行为与搞活市场、发展经济的关系,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一是要发挥惩处职能。对接受商业贿赂的银行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树立只有认真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商业贿赂,才能保证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观念,对参与商业贿赂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检查银行工作人员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治理银行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促进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是银行内设的综合性监督部门的作用,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保证行政监察在治理商业贿赂时的纠偏职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要善于及时发现一批恪守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经济法规的正面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彰扬他们的行为,以促进银行系统商业道德文化的建设。

  三是注重自律,依法查处银行机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像其他任何专项工作一样,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取得成效。当前尤其要注意实打实地研究一些治理措施,把着力点放到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和执行等问题上;与时俱进的关键是要审时度势,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银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尽可能使治理应对措施更加有效。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调整思维方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引向深入。基于这一思路,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注重自律,依法查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一方面,要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检查纠正不正当交易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另一方面,要通过公布监管举报电话、银行业务投诉电话等方式,注重自律,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银行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办案、依法处理,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