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笔者理解无误的话,人大会,大致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西方国家的议会,一般是立法机关,我国全国人大会也同样是立法机关),那么人民代表,就相当于议员了。因此,正确选好人民代表,意义委实非同小可。用一句通俗且流行的话来说,就是“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具体说来,理由是:
我们从台北到台南问了几十个农民相同的问题:如果乡镇官员拆了你家的房子,占了你家的土地,你如何办?被访问者开始均表示茫然,经过我们解释,他们的回答是,那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财产是我家的,他这样做是违法的。我们接着问,假若这样的事就是发生了,如何办呢?他们回答说,我到法院去告这些违法的官员,叫他赔偿。我们又问,假若法官腐败了,他不依法判案,你如何办?他们的回答是,那我们到议员那里去告法官,新闻媒体也会报道的,这样法官就会怕的。我们又问,假若议员也腐败了,不主持公道了如何办?他们的回答是,那以后我就不投他的票。(见本人转载文章《
但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代表的选举,尚存在不少有待改正的地方(具体见所附转载文章《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以本人为例,笔者所在地区的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中,教育届有一位人大代表名额。我们学校提名两位,经过投票选举,笔者有幸被列为本校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后来经过汇总,共有九名候选人。可是,到了最终投票时,莫名其妙地变成了两位了,包括我在内的其他七位候选人的名字,也莫名其妙地被取消了。而且,最两位最终候选人,都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更不闻其声。反正,你就在他们俩的名字后面打“√”或“×” ——至少,候选人也得跟我们见见面,阐述一下自己的主张吧。也正因为如此,引起了不少选民的反感和抵触。有的人,干脆在后面写上“邓小平”、“宋楚瑜”之类。这样的选举方式,造成了人大代表这一良好制度的变异和走形,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当然,一个可喜而又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深圳等地,已经出现了公民自愿报名,竞选人大代表的事例。笔者以为,这相当宝贵而且值得推广。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积极倡导司法独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如果司法独立真能得以实现,人大代表竞争制度创新得以成功,加以放宽对新闻自由的管制,那么,中国较好的政治框架就会构建起来。如此,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所担心的“后发劣势”,或许可以避免。
附: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 □封丽霞 厚 学习时报,2006-1-16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1098525.htm
几年以前,人们对这样的报道并不会感到有什么不妥:每年当人代会召开之时,某中学特级教师、人大代表,开会期间仍不忘带上备课本,抓紧备课;某企业领导开会时仍然牵挂生产,一边开会,一边电话指挥生产;某科研标兵开会期间与同行探讨一些科研难题;某致富能手利用开会时间与他人交流致富经验,等等。这些报道充满了对人大代表的尊敬和对其敬业精神的赞美。但是,这不禁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人大代表?代表们是干什么的?他们应履行哪些职责?尽管近些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类似的报道几乎销声匿迹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民众还是人大代表本身,对“人大代表”的内涵及其应扮演的社会角色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和错位。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强调广泛的代表性,强调从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中选举人大代表,这使得人们容易把人大代表理解为“行业代表”或“荣誉代表”,把人大代表看作是某个行业杰出人物的“代名词”。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注重结构比例,如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女性代表的比例、归国华侨代表的比例等,这也使得人们容易把人大代表当作是一种“身份代表”。又由于在我国人大代表的人员构成中,各级行政官员占大多数,人们也就常常认为人大代表就是“干部代表”或“官员代表”。此外,文艺体育界的一些出类拔萃人物也被选为人大代表,于是就有了“明星代表”、“金牌代表”的称呼。这些对于人大代表的形形色色的称呼,显示出我们的社会赋予“人大代表”角色的丰富内涵,它直接反映了公众对人大代表本身及其行为的认知状况,也生动反映了人大代表在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形象。
显然,人大代表这个称谓的政治意义经常掩盖了其本身的法律意义,甚至成为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资本。对于许多人大代表而言,他们往往注重的是在本职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做本行业的表率,而忽略了参政议政、行使国家权力等人大代表职责,成为名副其实的“荣誉代表”。对他们来说,参加人代会是对他们在本职工作中优秀表现的肯定,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在他们的潜意识当中,本职工作比人大会议更重要。由于忙于本职工作,许多代表对与他们日常工作相去甚远的审议立法提案、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等缺乏足够的时间作准备,对于许多问题只能机械地举手而难以提出建设性意见。因此,在代表中间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就不足为奇了:“代表代表,会完就了”;“开会是代表,散会就拉倒”。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都与其运作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主体对其职责的主观意识,特别是社会对该主体的角色定位直接决定了该项制度实施情况之良莠。角色定位,一般是指法律和道德对具有某种特定地位和身份的人在行为上的规范和归属,是社会公众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一种行为期待。人们对于人大代表角色内涵的认识,实际上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现状的一种反映,也代表了一般民众对于人大代表的真实看法。人大代表观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职责的到位,也深刻影响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在我国,人大代表是一个特指的、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党代表或一般群体组织的代表,而是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密切联系在一起。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个体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功能。从政治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中间环节。从法律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权的直接行使者,是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桥梁。从社会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关注民生、反映民意的社会活动家,是为民众服务的社会公仆,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因此,人大代表不仅仅意味着荣誉,更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一份责任和义务。这要求我们改变把人民代表大会当作一个荣誉机构,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观念;改变把人大代表当作是一个荣誉称号,而不是国家权力直接行使者的观念。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预算决算审议权、重大人事任免权和立法监督权,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权力。与此相应,人大代表也应当是一定意义上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应具有德才兼备、代表选民、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的从政参政能力。按照法治国家的政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人民能否真正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取决于他们选出的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人民;而代表能否胜任立法、理财、监督等职责,取决于能力和素质。这要求我们认识到,选人大代表不是选先进、选劳模。当上代表也不仅是个人的光荣,更重要的是身上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当前人大重大决策、国家立法等行为的专业性、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下,我们更需要专业的政治代表来参与其中,使人大代表实现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