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谐促进会章程
第一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的宗旨是,团结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致力于化解各国内部和国际间的猜疑、隔阂、仇恨、纷争与冲突,提倡宽容、信任与合作,增进世界人民的相互了解与信任,推动建立和谐、民主、公正的国际新秩序,宣扬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和谐。
世界和谐促进会的愿景是,实现各国内部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与社会和谐,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生态良好的新世界。
第二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由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为各国政要、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关心、推动世界和谐事业的其他人士。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各国分会会议;可临时选举产生大会或分会主席团,负责会议组织事宜;从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中每四年经由民主选举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每四年经由民主选举又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世界和谐促进会的常设机构。另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秘书处。
第四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设立会长一人,会长同时是世界和谐促进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理事长,是世界和谐促进会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召开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另设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会长(理事长)和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负责世界和谐促进会的日常事务及比较重大的决策,如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总额超过10万美元的项目支出等。重大决策即财政预算、决算,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支出,世界和谐促进会章程的制定、修改,以世界和谐促进会名义发表的决议、宣言等,涉及到所有国家权益的事项,或者应常务理事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决策须经理事会投票通过。
第六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大会下设经济和谐委员会、社会和谐委员会、文化和谐委员会、政治和谐委员会、和解与仲裁委员会以及世界和谐促进会各国分会等,各委员会由1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大会按照每国至少一人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20或21名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还当然包括世界和谐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各委员会主席。常务理事会总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委员会均采用一人一票制。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有效。
第九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的一般事务采行半数或半数以上通过制,特别重大决策即世界和谐促进会宪章的制定、修改,弹劾世界和谐促进会会长、副会长,采行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制。
第十条 世界和谐促进会大会及各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或规则。世界和谐促进会各国分会比照本章程制订分会章程,并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接受世界和谐促进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世界和谐促进会正式合法登记注册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