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为何“收”而不“还”?


公路收费为何“收”而不“还”?

 

朱中原

 

交通部有关官员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肯定要坚决贯彻收费公路政策”。交通部部长也称: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支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要坚持下去。

交通部的这一政策是在我国公路收费乱象丛生的现状下出台的。我国当前的公路管理,乱收费,高收费,以还贷之名行牟利之实,“贷”而不“还”,“收”而不够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形成了愈收费,愈难还,愈难还,愈收费的逻辑怪圈。

公路收费乱象,缘何而起?如何根除?

 

收费乱象

公路本来是“公家”之路,但目前中国的情况是,“公路”变成了“私路”,而公路收费站则成了某些部门和个人捞取私利的工具。公共资源的私人化掠夺,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频发的一种乱象。最突出的情况是,公路本来应该用于弥补国家财政,偿还贷款,但实际情况却是,有贷无还,入不敷出。所收来的公路费由公产变成了私产。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建成高速公路的90%,一级公路的80%,二级公路的40%以上,都是收费公路;总里程超过10万公里,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1%。收费站林立,成为我国公路的一大景观。也就是说,在我国,收费公路事实上已是公路的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免费公路即使有,往往也是三、四级的低等公路。

公路收费“收”而难“还”的现象屡屡发生。江苏省一些公路收费站普通收费员月薪高达8000元;广东省一收费站年收费649万元,还贷仅31万元,只占总收入的5%,计算结果是,该收费站还需收费756年。贵州省5家收费站从1994年到2003年末,收取的通行费收入为9919.48万元,其中还贷1495.07万元,用来归还贷款的收费仅占通行费收入的15.07%。

公路是由国家出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基本模式。应当承认的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问题,国家推行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公路建设模式,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但是既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我国公路建设的基本模式,那么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就应该是社会大众,所收的费用也应是公众所有,用于偿还贷款。而公路收费站对这笔钱只是代收代管。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本应全部用于还贷的钱却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还贷,其余被全部花光。“收”而不“还”已经形成了当前“公路收费”的一种困局和潜在规则。

 

困局源起

公路收费之所以乱象丛生,困境丛丛,其根源在于我国的公路投资体制弊端。公路属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公路建设资金本应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据统计,1985年至2000年,我国共筹集公路建设资金6700亿元,占同期公路建设总投资的60%。而在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融资结构中,中央财政投入只占15%,地方政府、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却占到80%以上。这种投资主体的严重错位,导致了公路收费腐败频发等问题。与这种投资体制相对应的就是目前的这种“借贷修路,收费还债”融资模式,而这种融资模式使得我国很快迈入世界公路收费第一大国。从“收费还贷”的现实来看,目前的这种公路投资体制也严重阻碍了公路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全国3000多个高等级公路收费站点共有收费人员大约16万左右,每年管理成本超过70亿元,非生产性开支占据较大比重,有些路段入不敷出,甚至存在收费养人的现象。

不合理的投资体制必然导致公路财政困局丛丛,而这种公路财政困局又必然导致公路收费迷雾重重,再加上公路价格听证制度的缺位,使得公路收费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机制。按照价格法,公路车辆通行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实际上在去年9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明确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听证前,全国各地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听证的,几乎没有。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多融资渠道市场化运作的收费公路,确实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的交通条件,但这种市场化运作的公路投资管理体制,在解决我国交通供给严重短缺问题的同时,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事实上,“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已经成为了有关部门主导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政策,这本来只是一个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的一个权宜措施,但是这个措施却通过立法程序,成为了一种公共政策,从而被赋予了合法性。

 

    冲决体制

从根本上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样的解决之道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事实上,政府制定出的“贷款修路”并非一种最优的制度选择,而仅仅是一种弥补政府财力匮乏的权宜之计。当政府财力出现节余的时候,就应该恢复公路的免费公共品属性。所以首先要思考的是,在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快速增长的今天,政府在修路上是否真的“财力不足”?政府是否有能力支付建路费用,这是一个需要在公共财政透明化的制度下让公众参与论证的问题,不能只凭某个部门说了算。如果仅由政府独断,那么政府会永远倾向于“贷款修路”而非政府投资,因为这样可以转嫁政府自身的责任。另外应该思考的是,“收费还贷”的市场化模式是否是最优的制度选择。其实从现实出发,我们不难判断,这个模式在运行中已经暴露出了许多的制度弊病,最严重的就是造成了各地收费站的林立和公路乱收费的横行,市场让路多起来了,但路却越来越难走,各地重重的收费站既影响了百姓出行,又影响到了投资环境。

按照规定,我国现行的公路车辆收费标准,通常都是由具体收费的公路业主首先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养护工程、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交通量等,测算出一个标准,报给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再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仅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等进行审核后,就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一过程中,交通量的调查和预测,通常都由申请者自己进行,公路养护工程及经营管理费用等,也由申请者自己测算,因此这些作为制定收费标准基础的原始数据,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究竟有多大,外行往往很难进行评判。而以此作为基础拟定出来的收费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也就很难不让人产生怀疑。

要想扭转公路收费困局,需要采取釜底抽薪之策。首先,改变投资主体。凡属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应作为投资主体方,掌握公路投资主控权;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立法方式,规范公路建设融资模式,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摆脱利益分争的格局,尽快让民众期盼已久的燃油税早日面世。

 

本文有删改,原载《新青年.权衡》杂志2007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