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份,交通部向全国各级交通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交通部门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征收2007年的公路养路费。这意味着,2007年机动车车主仍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将难以出台。日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了一份法规审查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撤消现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1999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公路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确定。”6年过去了,虽然公路养路费还在一年一年的交,公路养路费的争议也在一年一年的争论,但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也在一年一年的处于难产之中。公路养路费继续征收显示了法律的无奈。仔细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人们不难发现法律的瑕疵,这就是《公路法》,第36条的瑕疵,首先是其前半句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基金”,这是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依据,但后半句又说“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确定”,由于法律缺乏缜密性和没有处理好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这就给法律留下了很大的漏洞,这也是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难产6年的根本原因。将已成文的法律推倒,使法律处于不被施行的虚置境地,走回头路,肯定不是理性的选择,也不是全国人大制定《公路法》的初衷,必将导致失信于民。
公路养路费继续征收彰显了法律在和部门规章较量中的尴尬形态。公路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有利于效益(节约能源),而且有利于公平(合理分摊交通成本),但为何这么好的制度反而迟迟得不到实行?个中缘由是十分明了的。养路费改燃油税难产,既不是难在油价高低上,也不是难在所谓的技术上,而是难在公路养路费背后的部门既得利益上。因为一旦取消养路费,就将意味着交通部门每年将减少近千亿的部门收入,全国数十万的征费人员将面临转岗下岗。正如专业人士曾经指出的:“养路费改燃油税后,交通部门不仅失去了一大块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权力,摘下了大盖帽,变成了筑路工,这恐怕是最难令人接受的。”公费转化为部门利益时,既得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在部门利益受到冲击时,部门为了维护这种既得利益,就会不遗余力。《了望周刊》一篇文章在以燃油税为例分析部门利益行为时,就尖锐地指出:“凡是与部门利益相抵触、难以谋取部门利益的,则消极‘不作为’。这使得一些能维护、增进国家利益的重大决策(如燃油税等)迟迟未形成共识而能出台。”
公路养路费继续征收还彰显了交通部门养路和养人的矛盾。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公路养路费是很“名不副实”的。交通部门人事权在地方政府,而财务及相关管理又直属上级交通部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分离,难免会形成地方政府为解决就业将过多的人员安置到交通部门,加上交通部门内部子弟的安置,造成了交通部门人满为患,人员臃肿,这也造成了交通部门很难把公路养路费用到公路的养护上,做到专款专用,“养路费”实际上成了“人头费”。据某市统计,该市每年的养路费87%用于行政管理支出,用于养护工程支出和其它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3%.
解决这一问题,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交通部门拿出十分勇气,一是要切实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维护《公路法》的权威性。树立“法大于一切”的观念,在部门规章碰撞法律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二是积极采取措施,为交通部门找到人员“减压”的出口,解决好“养路”和“养人”矛盾。三是加快制定养路费改燃油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切实改变“有法不依” 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