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廉政”的名义发钱就名正言顺了?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实施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新闻多见报道,而且这一制度已逐渐被许多地方所采用。日前,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
用钱去保廉政,效果怎么样,目前还没有见到过具体的报道。不过,一些企业用钱去“保安全”我是见识过的。总的效果就是变着法子给领导和职工发钱,本来,安全是一个常规工作,必须严抓严管的,一些企业为了给领导多发钱,如是就想出这么个“民正言顺”的法子,全年没有安全事故的,职工可反还1到2倍、领导可以反还5到10倍的抵押金,仅此一项,领导就可以收入囊中数万元,职工也象征性的拿到几千元。其后果是,有了安全事故,层层隐瞒,或者掏钱找关系摆平,表面上看,事故率再下降,事实上埋下了更大的不安全隐患。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给领导干部设计的各类“保证金”五花八门,工作虽然是“涛声依旧”,但成倍返反的“保证金”却一分不少,至多是给群众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幌子。
不知道用钱保安全与用钱保廉政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钱”。先不说钱是不是就可以买来廉政,但从政要廉政,这是官员的基本素质,该有的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那么“廉政金”钱从哪里来,很多“廉政金”就是来自不廉政的“小金库”。也有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虽然,廉政金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财产,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既然财务没有这项资金来源,也不能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那么,这笔钱的“猫腻”就大了。 不可能来自企业赞助或个人慈善性捐款。这就有一个廉政金性质的问题:究竟廉政金是处罚性质的还是奖励性质的?如果说个人违反了廉政制度,该廉政金就要被扣除掉,反之则可获得这笔收入,这与其说是处罚还不如说是动用财政对公务员的一种变相奖励,这就意味着,廉政金将成为公务员的另一种福利。问题在于: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政勤政应当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最起码的要求。
我们并不反对各种反腐机制的创新,但一种制度的设计与出台一定要考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当廉政金成为一种隐性收入的时候,它的设计初衷就很值得人们怀疑,廉政金成为了一种变相福利。 另外,廉政金以公务员不违法乱纪为标准,其门槛很低,无论有无政绩都能拿到廉政金,其背后更加凸显出“无过就是功”的概念。再之,如果一个人一腐败就会有数万元、数十万元的不义之财,那么区区数千原的“廉政金”对他又具有多大的影响力?充其量“廉政保证金”至多是一副“纸镣铐”。由此观之,小小的“廉政金”是不能承担起反腐太多的重任的。在公务员职业收益已经明显高昂的情况下,只能加大监督机制和打击力度,让腐败分子被发现和受惩罚的几率增加,成本增大。另外,腐败行为不仅受制于监督机制,还在于潜在腐败者以权谋私的机会。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减少市场经济中公务员们的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途径还在于“减少公权的数目”,减少其花公家财产、“玩”纳税人钱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因为从逻辑上说,以私权谋私利的事儿越多,以公权谋私利的事儿就会越少,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越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难道保廉政真的没有别的办法了,非得用“钱”来保证吗?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我们党内的一些制度对于反腐倡廉是有“药性”的,关键是这些规章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对于现在的反腐倡廉形势,可以说任重道远,如果再在民主监督和制度落实上搞形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我们必须在管理和监督上“真抓实干”,才能真正遏止腐败。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理应勤政廉洁,尽职尽责,以“廉政”为理由另起炉灶为自己增加收入,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整体形象的隔膜与猜疑,也不利于公务员对自身职位的认同以及敬业精神的养成,从而损坏了《条例》的严肃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实施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新闻多见报道,而且这一制度已逐渐被许多地方所采用。日前,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
用钱去保廉政,效果怎么样,目前还没有见到过具体的报道。不过,一些企业用钱去“保安全”我是见识过的。总的效果就是变着法子给领导和职工发钱,本来,安全是一个常规工作,必须严抓严管的,一些企业为了给领导多发钱,如是就想出这么个“民正言顺”的法子,全年没有安全事故的,职工可反还1到2倍、领导可以反还5到10倍的抵押金,仅此一项,领导就可以收入囊中数万元,职工也象征性的拿到几千元。其后果是,有了安全事故,层层隐瞒,或者掏钱找关系摆平,表面上看,事故率再下降,事实上埋下了更大的不安全隐患。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给领导干部设计的各类“保证金”五花八门,工作虽然是“涛声依旧”,但成倍返反的“保证金”却一分不少,至多是给群众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幌子。
不知道用钱保安全与用钱保廉政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钱”。先不说钱是不是就可以买来廉政,但从政要廉政,这是官员的基本素质,该有的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那么“廉政金”钱从哪里来,很多“廉政金”就是来自不廉政的“小金库”。也有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虽然,廉政金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财产,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既然财务没有这项资金来源,也不能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那么,这笔钱的“猫腻”就大了。 不可能来自企业赞助或个人慈善性捐款。这就有一个廉政金性质的问题:究竟廉政金是处罚性质的还是奖励性质的?如果说个人违反了廉政制度,该廉政金就要被扣除掉,反之则可获得这笔收入,这与其说是处罚还不如说是动用财政对公务员的一种变相奖励,这就意味着,廉政金将成为公务员的另一种福利。问题在于: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政勤政应当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最起码的要求。
我们并不反对各种反腐机制的创新,但一种制度的设计与出台一定要考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当廉政金成为一种隐性收入的时候,它的设计初衷就很值得人们怀疑,廉政金成为了一种变相福利。 另外,廉政金以公务员不违法乱纪为标准,其门槛很低,无论有无政绩都能拿到廉政金,其背后更加凸显出“无过就是功”的概念。再之,如果一个人一腐败就会有数万元、数十万元的不义之财,那么区区数千原的“廉政金”对他又具有多大的影响力?充其量“廉政保证金”至多是一副“纸镣铐”。由此观之,小小的“廉政金”是不能承担起反腐太多的重任的。在公务员职业收益已经明显高昂的情况下,只能加大监督机制和打击力度,让腐败分子被发现和受惩罚的几率增加,成本增大。另外,腐败行为不仅受制于监督机制,还在于潜在腐败者以权谋私的机会。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减少市场经济中公务员们的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途径还在于“减少公权的数目”,减少其花公家财产、“玩”纳税人钱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因为从逻辑上说,以私权谋私利的事儿越多,以公权谋私利的事儿就会越少,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越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难道保廉政真的没有别的办法了,非得用“钱”来保证吗?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我们党内的一些制度对于反腐倡廉是有“药性”的,关键是这些规章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对于现在的反腐倡廉形势,可以说任重道远,如果再在民主监督和制度落实上搞形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我们必须在管理和监督上“真抓实干”,才能真正遏止腐败。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理应勤政廉洁,尽职尽责,以“廉政”为理由另起炉灶为自己增加收入,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整体形象的隔膜与猜疑,也不利于公务员对自身职位的认同以及敬业精神的养成,从而损坏了《条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