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不得不说的话题


“网络实名制”,不得不说的话题

据新华网20日报道,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君佐确认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的消息。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博客实名制已成定局。

“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而今在诸多网站,尤其是版主和qq群主的登记上也早就不顾民意的反对而实行了实名制。在中国,实行全面的网络实名是笔者早已料到的事,但是,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仍然感到无法接受:互联网带来的并不充分的言论自由时代马上就要全面结束。

在推行“网络实名制”正当性和合法性上,官方似乎真理在握。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认为,博客行业允许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发展,但是现在的情况显得有些无序化。尤其是极少数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来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名制既保护了博客的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在自由的基础上监管。半官方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黄秘书长的理由基本代表了官方的理由,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这几个理由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和漏洞

首先,所谓的博客行业——扩大而言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所导致的所谓的“无序化”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这样的结论有多大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建立在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上,而不是感性的猜测和感觉上。信息产业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是否有这样实证性的关于互联网尤其是博客行业的调查数据呢?如果有的话这些数据的分析是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信产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能否把相关数据和论证分析过程公开呢?毕竟知情权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基础,也是公民的权利。

第二,“极少数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来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这个结论的得出也是非常令人怀疑的。“扰乱社会秩序”之说从何而来,我们不得而知。还是上一条理由所陈述的,如何扰乱社会秩序,是否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些都需要实证性的调查才能得出结论的,我们希望并且有权看到相关资料和决策过程。以笼统的“扰乱社会秩序”“ 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来取代实证性的研究、搪塞公众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上,“大多数人”自己最有发言权,信产部能否随机发放问卷调查,看一看大多数人是否认为自己的利益因为博客或互联网没有实行实名制受到了损害呢?就我视野所及,似乎受到损害的是“孙志刚案”中的杀人者,是“宝马案”中的撞人者,是被举报并被查处的腐败者,是“佘祥林案”中的刑讯逼供者,是“左云矿难”中的非法矿主和受贿官员……这样的话,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动机就非常可疑了:政府还是不是我们公民的政府?政府实行网络实名之到底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权贵——资本集团的利益?

三,所谓“实名制既保护了博客的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在自由的基础上监管”也是必须加以详细论证的。实名制是否会保护博客更准确的说是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呢?如果你曾经或者正在使用网络匿名发言,你就会很直观的感受到,网络匿名使得发言者摆脱了既定社区或者单位的身份限制,从而使得发言者有可能表达更为真实的声音,从而凸显更为真实的民意。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批评和对公职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问题上,网络匿名显然更有利于网民自由大胆地陈述意见和提供资料而不必顾虑会受到官方或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而网络实名制则恰恰相反,发言者尤其是批评举报者会因为身份的暴露而带上面具甚至干脆噤若寒蝉。而言论受到钳制,窒息的是多元利益和自由思想的真实表达,积累的却是无处发泄的越来越多的民间戾气,这才真正危害社会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也许相关部门和人士会说:我们会宽容批评者并且保护好举报者。只是可惜,以往的事实无数次地表明,举报者从来都没有受到过良好的保护,有的甚至命丧腐败者之手,因此,举报者不相信你们的承诺,笔者也不相信。所谓实名制能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纯属颠倒黑白。

其实,早在高校BBS改为校园网用户才能注册以及实行版主实名制并进行网页过滤屏蔽时,相关部门便宣称这样做是防止有人借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不健康的信息,蛊惑甚至误导公众。相关信息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必须由公安机关(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应该是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应该为事后审查,且为不告不理),但是,关键在于目前我们根本不知道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些,操作的过程又是怎样的,一切都在“暗中”进行。何况如果信息尚未传播,你怎么知道它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这且不论,所谓的蛊惑甚至误导公众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既然审查者都没有被这些信息所蛊惑或误导,为什么公众就会被蛊惑甚至误导?难倒政府官员天生的就比公众的智商更高?抑或道德更高尚?定力更强?这其实仍是万能政府或者说是政府父爱主义的体现,当政府采取这样的措施并宣称不能放任公民听从危险的言论蛊惑时,它其实是在侮辱公众,否认公众具有道德自主权,并且假定人民的判断水平低于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的权利都是宪法权利,在中国目前腐败如此严重,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渠道如此不通畅,打击报复如此猖狂,对举报者的保护如此不力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实际上就是变相限制甚至剥夺公众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通过网络的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权,它起到的只能是掩盖罪恶保护腐败分子的作用。刚才谈到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目前还有什么比有效揭露并惩治腐败分子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出台法律或法规来确定实行博客实名制,是否应该举行听证会来论证实行的正当性?这毕竟是涉及上亿网民利益的事,必须听听网民的声音。但愿能举行这样的听证会,但愿听证会不会成为摆设,虽然我明知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博客实名制背后,其实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即公众本身的“善”是值得怀疑的,公众必须证明自己是“善”的;处于管理者但同时是公众的“仆佣”的公权力持有者是则是“善”的,它有天然的优势要求公众自证其善。这与法治国家的理论假设则是背道而驰。法治国家遵循这样的逻辑假设:公权力持有者都是“恶”的,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对他们时刻进行防范并迫使他们按照制度来为纳税人服务;而公民则是“善”的,他们不证自明地拥有尊严、自由和权利,所谓“natural right”,也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而要主张公民存在恶行,就必须由主张者依照法定程序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在博客问题上,正确的逻辑正如网民洪波所言:“管理部门应该坚信,公民开博客的动机是美好的、良善的,公民博客运行的过程是合法的、积极的。当然会有一些网络侵权和犯罪现象,但是,这需要管理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充分的、不容质疑的证据来证明。”但推行网络实名制显然出于预防的动机,“是一种‘有罪推定’、‘恶民推定’的倒错的逻辑”。(洪波语)

博客实名制既成定局,我现在最为担心的是继此之后相关部门还会有什么行动?是不是恶搞或者使用不文明语言会遭受行政处罚甚或实行有罪化?

政府应该而且必须明白:流言从来都是产生于资讯的真空而非资讯的充足。言论的自由可以使资讯以更加透明的方式流动,堵塞了“小道消息”的传播途径,从而使民众得到更准确更充足的信息,为民众正确判断并作出理性反应提供可能,“非典”和松花江污染事件都证明了这一点,而这正是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真理则永远都只产生于思想的自由市场,只允许一元思想和一元言论存在的社会,本身就是只有行尸走肉而没有思想者的社会。

最后以美国宪政学家德沃金的话作为本文的结语:“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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