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乍一看,不难理解。但遇到具体问题,常常就不清楚了。
要正确理解“亏损弥补”,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任何年度有亏损,都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有人理解只是企业开业初期可以“亏损弥补”,这是不全面的。有人理解是“企业获利年度开始了,就不可以‘亏损弥补’了”,这也是不准确的。
二是“亏损弥补”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都可向后弥补五年,不可将企业前几年的亏损累计起来,向后弥补。
三是“零”弥补也算弥补了一年。有人认为,只有真正弥补了,才算补了一年;“零”弥补,根本就没弥补,怎么能算弥补了一年呢?税法规定,“……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这里规定了: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包括“零”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可见,应算弥补了一年。
举例说明:甲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亏损400万元;第三年亏损300万元;第四年亏损200万元;第五年亏损100万元;第六年获利100万元;第七年获利1500万元。甲企业第一年亏损的700万元,可用第六年的获利100万元弥补。还剩亏损60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获利1500万元弥补了(第七年是第一年后的第六年)。但第二年亏损的400万元及第三年亏损的300万元、第四年亏损的200万元和第五年亏损的100万元,都没有超过亏损弥补年限,都可以用第七年的获利15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还获利500万元(1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其实,该企业账面上仍累计亏损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