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妓女在精神上都能适应她们的生活。这并非是因为她们仍然地不道德或天生地不道德,而是因为她们认为有理由同需要她们服务的社会结为一体。”
——西蒙•波娃
最近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张钰勇揭娱乐圈性交易黑幕和饶颖日记爆赵忠祥性虐待细节事件似乎还在热烈的讨论中。对于当事人,我实在是不想做过多的评论。在我看来,除非法律意义上有确凿证据的暴力强奸,其他一切形式的性活动起码在最初应是你情我愿的,不管它有没有特殊的目的成分在内。而张钰和饶颖在事隔多年以后将陈芝麻烂谷子抖落出来给众人嗅,实在是不明之举。且不说传统道德在唾弃她们,就是法律也没有哪一条写着可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更不用说将使她们受到伤害的人绳之以法。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张钰、饶颖从本质上说是妓女,而妓女在我国自建国以来是从来都没有取得过合法地位的!
我说她们是妓女,并没有歧视她们的意思。妓女的身份地位一直被激烈争论中,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妓女有时被人们看似是一种职业,在某些国家妓女是合法的(如荷兰、新西兰、德国、巴西、新加坡、泰国、英国、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或者国家的部分地区),但在许多数国家,妓女仍是非法的。无论非法还是合法,妓女始终在世界各地以各种方式生存着。存在即合理,虽然不是致理名言,但我相信妓女也有她存在的理由。妓女是一个相当庞大和复杂的群体,要想给妓女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妓女一般被指是出卖灵魂的人,所以人们经常用“妓女”一词来形容一个人是如何的不要脸。
对“妓女”的现代解释主要有如下一些观点: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辞海》对“妓女”的释义有二条:(1)“古代歌舞的女子”;(2)“旧社会被迫卖淫的女子”。该书1989年版改为“卖淫的女子”。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旧社会被迫卖淫的女子”。
该书1997年修订本改为“以卖淫为业的女人”。林晚秀先生综合了中外学者的看法,认为妓女就是“从事收费的性服务的女人”。(注:林晚秀:《论妓女》,《社会》1989年第6期)
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妓女就是“为了谋生一般不动感情地、有报酬——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无选择地与许多嫖客——大多是不相识的男人,性交或发生其他性行为”的女人。
现实社会中,妓女的情况也许比上述还要复杂多变得多。一般来说大多数性工作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卖淫妇女从事的性交易活动是显性的。这样的妓女通常出现在酒吧,ktv包房,旅馆,酒店等商业会所。而实际上还有部分妓女的性交易活动是隐性的。她们没有较固定的显著的性交易场所,而是在一些不为人熟知的地方或私人住所进行长期或不定期的性活动。比如二奶、类似于张钰的与导演有过性交易的不出名的或已经出名的女演员、事企业单位与上司有两性关系的女下属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这些从事隐性活动的妇女的利益不受到特别的侵犯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她们是不会轻易将男方的丑闻公布于众的。因为与她们交易的男子大多事业有成,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女人的虚荣心和对金钱、感情、欲望的渴求使得她们与这些男子保持着长期的依附性关系,再者,男子背后强大的关系网也在向她们展示在这个以男权为中心的人治社会揭露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男人的丑事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 事!
李银河在她的文章里将不免费的性关系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张钰接近于于第一种,饶颖则比较接近于第二种,(我觉得可以在第二类的基础上添个第四条:除丈夫外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妾,有长期夫妻之实,无婚约)不过张钰和饶二奶做妓女做得很委屈,因为她们都没有从男方获得实际的利益,甚至深受情感肉体的折磨。
第三类是个很具有女性主义色彩的分类方法,它实际应证了恩格斯所说的婚姻是一种长期的卖淫的观点。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妻子和普通的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像雇用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他还认为,在男权社会,卖淫是一夫一妻制的补充物。而造成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男子是这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妇女则处于从属地位或无任何独立的经济来源。现代的所谓全职太太可以划分为第三类。她们为家庭、为子女、为丈夫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但实际上得到的回报与她们的付出是不对等的,而且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长期性交易的角色。
妓女合法化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虽然道义上不允许我们大举赞同合法化的旗帜,可事实上,法律没有把卖淫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也都在默认它的存在,并且屡禁不止。事实证明,妓女是有市场需要的,而这个市场又不仅仅是经济的需要(我是向来不支持搞妓女产业的,如果妓女可以作为GDP的增长手段的话,全中国的女人都可以做妓女了)。
我并没有鼓励、煽动大家都去做妓女的意思。只是希望能面对事实,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保护女性的这个特殊群体少受一些不公正地伤害,减少由她们所直接或间接地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安宁!
由于性工作者的活动不能公开,也没有合法的保障,所以,性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卖淫。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卖淫活动,都或多或少的给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带来一定的身心伤害。如果妓女合法化了,问题虽然不能根治,但对嫖客和妓女都是有好处的。
显性的可以定期检查身体,有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她们的医疗保障和法律保障。这样,嫖客可以少得病,妓女又可以保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何乐而不为呢?
而隐性性工作者,我也并没有要袒护她们的意思,所谓孤掌难鸣,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但是我觉得法律也应适当的为她们讨一个说法,毕竟没有哪一个人一开始就想走这道的,她们的付出也是应该有回报的。道德底线应该越来越宽容,法律应该不分阶层的为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说话,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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