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大事记和专志的关系


理顺大事记和专志的关系

 

王照伦

 

    新编地方志在卷首一般都设有大事记,大事记的编写体例经志界同仁多次撰文探讨,已经基本解决。常见的体例有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于是就有了大事纪年、大事述略等形式出现。这无疑对推动新编地方志走向成熟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大家在讨论大事记时,一般都就大事记论大事记,没有很好地探讨大事记与专志之间的关系问题,致使目前出版的新编地方志中的大事记不少条目游离于专志之外,大事记成为脱离专志的一张皮。本文结合修志实践,仅就如何理顺大事记与专志之间的关系问题谈点浅见,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所存问题举例

    新编地方志大事记与专志的脱节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大事记认为是大事作了记述,而专志则认为无关紧要作了舍弃处理;二是大事记认为是要事作了记述,而专志认为是不算特别重要的事作了略记,甚至出现了大事记详于专志的现象。这些都有违大事记和专志的正常关系,应予纠正。

    1、记取志舍。有些事物大事记作了记述,而专志则在取舍中略去。1992年12月版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新编《费县志》的大事记,从1840年至1930年90年间记有57条大事,除4条在有关专志中详记外,其余各专志中均不见踪影。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8月版的新编《泗水县志》,大事记从1840年至1930年90年间记有大事38条,其中18条在各专志中没有记述。中华书局1990年3月版的新编《腾县志》,在大事记中从公元前221年到1911年2132年间记大事96条,有61条在专志中无载。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3月版的《大新县志》的大事记,从公元618年到1911年1293年间记大事63条,只有5条在有关专志中有相应记述。

    2、记详志略。众所周知,大事记对事物的记述,不论编年体还是纪事本末体都应略于有关专志。特别是编年体的大事记,记述事物点到为止就行。令人遗憾的是,在不少新编地方志的大事记中出现了对事物记述的详略尺度一样的现象,甚至有些条目大事记的记述比专志的记述还详尽。新编《泗水县志》在大事记中记有两条旱灾,而在自然环境卷第六章自然灾害中只在附表中略记,没有展开记述。该志1892年所记大事记的文字与邮电中的记述几乎一样,1915年所记大事的文字与教育卷所记差不多,编者没有把认为是大事的事在专志中展开记述。新编《腾县志》在大事记中把20条自然灾害作大事记述,而在地理编中认为是小事从略记入《腾县自然灾害年表》中。该志在586年中所记大事、1369年中所记大事、1385年中所记大事、1901年中的第二条大事、1905年中所记大事均与有关专志的记述相差无几,没有在专志中展开记述。《大新县志》在1862年和1865年中所记大事,在专志中亦未展开记述。新编《泗水县志》在1919年记的第二条大事是:“是年,泗水县财政局成立,下设总务、税征、会计3科。”这件事在财政税务专卷中记道:“1919年,始建县公署财政局。”专志的记述略于大事记的记述。而新编《费县志》在大事述略中对认为特别重要的大事按纪事本末体记述,均详于有关专志,并且“清廷优恤左宝贵”等条目在有关专志中不载,特别重要的大事专志不载,实属憾事。

    二、脱节的原因及对策

    在新编地方志中出现大事记和专志对事物的记述脱节问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志现象。在古代大事记中居多,近、现代的大事记中也不少见。我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大事记认识的主观性,二是大事记的编写程序有问题。

    1、对大事记的认识问题。新编地方志设大事记是一个创举,由于缺乏经验,在对什么是大事的认识上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大事记的编者,确认大事与否的尺度恐怕不是建立在对史料研究的基础上,而是主观地认为它是大事,将某一事物收入大事记中。而有关专志的编者,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专志时,发现这一事物虽然被记入大事记中,但在专志中可有可无,作了舍弃处理,就出现了有些事物大事记中有,专志不载的现象。对一些大事记中记的事物,专志撰稿人认为这并不是特别重要的事物,作了略记,就出现了大事记和专志对同一事物都从略记述,甚至大事记对事物的记述详于专志的现象。还有些新编地方志的编者贪古心切,将大事记从开天辟地记起(《平邑县志》稿的大事记就是从太嗥时的神话传说开始记),使有关专志别说展开记述了,就是略记也没有材料,只好去抄神话传说和古籍,实在无任何意义,这也是记取而志舍的原因之一。加之有些志稿的总纂功夫不过硬,没有将记与志对事物记述相脱节的问题消灭掉。

    2、大事记的编写程序问题。据我所知,大多数新编地方志的大事记成稿早于专志。有的是先编大事记(《平邑县志》稿就是如此),后编专志;有些是大事记和专志同时编,并各自为政。这样编大事记,很难避免与专志记述脱节。正确的程序应是先编完各专志,在对各专志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从中抽出大事要事组成大事记。这样编出的大事记,与专志记述的关系才是合理的。

    大事记与专志的关系问题,我在拙文《志书总纂“六部曲”》(《海南史志》1993年第1期)中说过:“说到底,同一事物在志书的的不同章节出现,就是记述角度的变化(专志与专志之间),详与略的不同(专志与大事记之间)”。在大事记中记述的事物,不但要在有关专志中记,而且应逐一展开记述。既然你认为是大事而把它记在大事记中,在专志中略记和不记都不行,否则就不要在大事记中记。

    总之,出现有些条目游离于专志之外而使大事记和专志成为两张皮的现象,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但主要的还是大事记成稿程序上的问题。而理顺大事记和专志之间的关系。对提高新编地方志的质量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应当引起志界同仁的注意。

 

 

 

海南史志,1994,(1):33—34.